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铜仁市、黔南州开展立法调研。9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地方志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若干修改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原规定中关于志书、年鉴出版的内容单列,作为第七条第三款,明确“志书、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一步规范审查验收程序,明确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其他志书、年鉴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规定。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新增条款,明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志书和年鉴的编纂工作,进一步增强编纂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