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7月30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贵安新区调研;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会。
9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档案局、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对原条款进行了调整,将该款修改为:“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
《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还突出强化了对红色文化档案的保护与管理。新增条款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征集红色档案活动;推进档案馆同党史、地方志、文化馆、博物馆等单位联动,收集红色档案。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献红色档案或者将红色档案寄存档案馆代管。”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在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方面,《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优先对开放档案、珍贵档案、民生档案、易损档案和高利用率档案开展数字化工作。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并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