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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为引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孙亮 董方圳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和依托,此次暴发的疫情是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防疫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当前疫情防控必须以法治思维为引领,在全过程运用法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稳定推进,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发展。

 

  治疫,需依靠法治定向

  “法律法规是规矩、准绳、红线,是每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钢规铁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在法治框架内,保障整个疫情系统防控工程有法可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法治保障作为疫情防控的头等大事来抓,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我国在重大风险防控治理方面的显著优势通过这一次疫情防控得到了彰显,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一方面,在国家法治体系内拥有了与疫情等重大风险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成为风险防控的重要“防火墙”。国家曾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使得疫情防控有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而复杂,疫情期间不断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必须始终紧盯防控的责任落实到位,对疫情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都能够早做准备、精准实施,唯有依靠法治作为依凭。另一方面,在这次疫情暴发后,党和国家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规,推进疫情防控法治的深入细化。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些法律法规成为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依法科学防控的基本依据。

 

  治疫,必以奉法为重

  在疫情过程中执法的效果如何,是事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的关键。疫情防控的特点在于它的防治对象是隐性的、扩散的、加速度的,可以说是边界模糊的游击战。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使我们对问题中的各个问题、各个环节有了基本的作战路线图,只要我们坚决用好这个路线图,我们将一定能够扫除病毒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威胁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破坏。疫情防控不是法的“例外状态”,绝不是要悬置现有的法律,一切按照主权决断的方式进行治理的例外状态。疫情防控只是“应急状态”,它的一切治理防控均要求在严格的常规法律与应急法律之内得到执行,目的是消除疫情危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的紧急事件必然会对原有社会利益结构的秩序状态造成冲击,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人开始利用疫情这种“应急状态”下的社会秩序,谋取利益,扰乱了社会安定。因此,一方面,必须要用法治化解诸如物资保障、捐赠受赠等各种矛盾,确保利益结构的秩序化。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规定捐赠行为、受赠行为,确保受赠物资全部及时运用于防疫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程序、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利用法治强化完善疫情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畅通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严格按照程序与方式对疫情防控的全流程进行规范化处理,避免因个人或组织因素对人民与社会造成危害。

 

  治疫,当以善法立序

  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防控治理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的态势。我们还应该从负有历史责任感的意识,深入反思疫情防控中的法律法规的短板,提升建立社会稳定秩序的治理能力。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稳定高效的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疫情防控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法治制度建设上的短板之处。一方面,风险防控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调整、健全。比如,在现有的疫情防控中,在风险防控的级别差异化、公共卫生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适用之间的冲突,以及风险来临,如何处理国际、政府、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还有诸如涉及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相关承租、借贷等等相关风险问题,亟须改变在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生物安全领域等方面立法滞后性,诸如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如果从重大风险防控的社会面来看,还要对一些可能危害并形成重大社会风险的法律条文,基于民族、社会、历史的高度给予梳理、评估及修订。因此,通过此次疫情中出现的法律失位、错位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各项法律制度与疫情等重大风险防控要求相适应。另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法治还需要大力发挥相应的监督的机制。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更有效地推进疫情防控的法治执行力,禁止消极防疫、在防疫过程中滥用权力,政令朝立夕改。要积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的“系统化”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扬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实践智慧,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大防疫格局,积极发挥乡镇、社区、街道等基层治理组织的作用,从而形成有效的疫情防控“治理共同体”。

  (作者孙亮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上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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