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温贵钦(壮族)
副主任委员:李勇 姚智勇
委 员: 冉 博(苗族) 杨晓阳(女) 张林鸿(土家族) 张 洁(女,土家族) 赵福全 涂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1年3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56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拟定本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四)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六)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规章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八)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事项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开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十一)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主任委员或者专职副主任委员请假。
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法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全体会议前,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法制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研究法规案,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民参加,征求意见。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逐条进行审议,认真研究和充分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对未采纳或者吸收的重要意见,应当在审议报告中予以说明或者按照规定予以反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逐条研究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修改意见;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主要审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修改建议,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和有关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议案,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会议纪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领办法规案,组织开展法规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委员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参与法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法规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联合召开两委主任会议,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