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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张玉广(土家族) 

副主任委员:黄定承(苗族) 周大军

委  员:王  莉(女)      刘  辉(满族)    何  枢    邹小莉(女,仡佬族)    陈广臣(苗族)    陈前林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8年3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职权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委员会会议集体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讨论决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未经委员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撰写文章,都只是表述个人意见,不代表委员会。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按照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实行分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和参与制订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以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其它议案草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批评并负责答复;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六)审议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地方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七)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中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内容,提出意见;

(八)监督检查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政府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九)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十)听取属于本委工作范围内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提出审议报告;

(十一)研究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专题调查;

(十三)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开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承办对国家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草案征询意见的工作及其它事项;

(十四)联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委员会,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开展友好往来;

(十五)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六)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和工作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日程、议程等内容通知委员。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会议。

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视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充分讨论,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委员可以对会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提请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委员会提出的各种审议报告,一般只写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求,也可以将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第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候,视需要可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题研究小组,对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吸收办公室主任参加。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主要工作:(一)为召开委员会会议作准备;(二)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三)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立专题会议制度,每季度听取一次主要联系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必要时可以就专门问题听取其它有关部门工作汇报;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会委员主持,专题会议不限定委员人数;专题会议可以吸收本委联系的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


第四章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常务委员会交付议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立案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本委审议的议案,委员会审议时,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可要求提议案人提供说明或资料,或到会说明;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办理要求,可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并决定是否将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法规案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和实际需要,经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属于本委组织起草的法规案,由本委审议后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作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初步审议后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案,由本委视情况印发不同范围征求意见,并就其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法规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本委负责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六章 质询案办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环境与资源方面的质询案,由本委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可通知提案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在本委会议上答复质询的,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可通知提案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本委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多数委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全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年度内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省人大所作的属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范围的工作报告,先由本委听取并审议,认为有必要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全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和管理中的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设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热线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投诉,分析归纳后经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组织开展“贵州环保世纪行”舆论监督活动,把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实施工作,更好地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资源。

第二十四条 联系省环境、资源工作部门,就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政策、情况,参加环境资源工作部门、综合经济、科技部门重要业务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环境、资源和有关工作部门向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或吸收其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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