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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陈再天(侗族)

副主任委员:罗春红(女,布依族)  刘英

委    员:王丽佳(女,彝族)  韦德兰(女,水族)   汤越强(侗族)   陈明莉(女,苗族)  罗应富  范永海 杨云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交付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监督国家法律对民族方面的规定的实施、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等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民族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民族自治地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八)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

第六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只要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反映当地民族和地区的特点,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应予以赞同,并提出报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保持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密切联系;协助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立法工作。

第八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加强同计划、经济、财政、教育、科学、民族等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参加其有关工作会议;必要时,直接听取上述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

第九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可以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

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决定提交委员会议或者工作会议审议、讨论的议案、法规草案、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稿;研究本委员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民族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委员因病、因事缺席,必须请假。

凡本委员会提出或者审议的议案、听取质询案的答复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其他须经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都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和赞同,所作出的决定才能有效。

每次委员会会议前,委员会办公室须将讨论的议题和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进行研究,准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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