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郭 焱(女)
副主任委员: 何 水(苗族) 彭 旭 胡建华
委 员: 刘红梅(女) 吴光福(苗族) 范元平 罗 锦(女,彝族) 蔡 昆(女) 熊放鸣(土家族)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议和拟定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属于同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六)对省内各地实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七)负责联系本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开展活动;
(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九)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投诉;
(十一)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时,负责联系和安排;
(十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
(十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项;负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十四)密切同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协助健全、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
(十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方式
第五条 属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解决问题,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驻会委员研究办理。
第六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若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议召集会议时,可举行会议。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才能开会,讨论、决定问题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同意。
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应于会议两天前通知委员。
第九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要作记录并写出纪要。纪要要写明经表决后通过的意见;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入。
第十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候,视需要可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四章 对议案的审议和拟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进行审方银行帐号 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列入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告。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省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属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告。
第十三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议案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始能成立。提出议案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拟订草案,征求有关方面和代表的意见,并书面说明提案理由、具体方案、实施条件和措施、后果的预测等,经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要求列入常务委员会或代表大会议程。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应请提案人到会说明质询理由,然后通知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准备答复意见。
在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作好准备基础上,由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征得提案人意见后,可以通知其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答复。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答复后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再作答复。经多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可提出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人事罢免案,工作委员会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提出意见,报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撤销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职务案,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应进行调查研究,核清事实,听取本人申诉,然后研究提出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