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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第一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1955年7月16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份常委会工作报告。

这份《报告》,就是自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到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间的九个月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积极履职的情况。在此期间,常委会共召开19次会议,通过决议案40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330起。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法令工作方面,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等。二是在监督工作方面,常委会听取并讨论了国务院有关中苏会谈、粮食问题和改造私营商业问题、全国轻工业情况和问题等方面的报告,审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三是在处理代表来信方面,将收到的342件来自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印发常委会委员,并分别转由中央各主管机关或省、市人民委员会处理,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还对代表们提出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原籍或其他地区视察工作的要求,以最大程度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在国际事务方面,根据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的原则,通过了响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宣言的决议、关于结束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决议等。

代表们分组对《报告》进行讨论,一致表示同意这个《报告》。1955年7月30日,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肯定常委会九个月来的工作。

这个《报告》全文两千余字,篇幅不长,却全面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的带领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对外交往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体现了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对全国人民负责的宪法精神,展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初期有效运转的成果、发挥的重要作用。这让我们从中看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在中国的生动实践。此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成为一项常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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