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方式 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有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自2017年以来,连续九年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典型案例130多件次,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公开化。
审查工作是备案审查的核心和关键。只有坚持有备必审,积极开展审查工作,才能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宪违法问题并予以纠错改正,有效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作用。立法法、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职责、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一是加强依申请审查。根据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开展依申请审查,是做好审查工作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形式。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依法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近年来,随着备案审查制度优势和功效日益显著,每年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多达数千件,2025年收到审查建议6705件,为历年来最多。我们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依法反馈,推动解决全面禁燃烟花爆竹、涉罪人员近亲属“连坐”、公司法第88条司法解释溯及力等一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根据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审查工作,已成为加大审查工作力度、纠正违反宪法法律问题的主要启动因素。
二是加强主动审查。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依职权开展主动审查,是做好审查工作的另一种基本方式。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平均每年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有一千三四百件,2025年接收了2309件。我们坚持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努力做到审查全覆盖。
根据有关决定的要求,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也就是说,既要坚持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做到审查无遗漏;也要因时因势确定审查重点,提高审查实效。
三是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专项审查是根据实际需要对依申请审查和主动审查方式的有效补充。实践中,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对这些文件一并进行审查,这就是专项审查。如在审查生态环境法规中,我们对所有地方人大制定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专项审查。根据需要,可着重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实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专项审查,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是完善移送审查机制。移送审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或者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收到对部门规章提出的审查建议,通常移送给司法部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为了积极有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我们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的,通常会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推动有关机关及时纠正解决这些问题。另一种是其他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五是探索联合审查机制。联合审查是近两年在审查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审查方式。例如2023年我们与司法部在对某省有关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审查过程中,对有关法规、规章中的共性问题加强研究,共同召开座谈会深入研究讨论,形成共识后分别向该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协调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产生了良好效果。采取联合审查的方式有利于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作者:严冬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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