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
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
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陕西省疫情防控提供法治支撑。
据了解,《决定》的起草工作由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办公厅、省卫健委等组成联合起草小组,通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总结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对陕西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的基础上形成。在24日上午将决定草案提请审议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于当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决定》共十四条,主要涵盖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关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关于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以及关于法律责任和强化监督等十项主要内容。
《决定》指出,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决定》还提出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作者:麦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