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最低比例提至70%
3月26日下午,《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条例通过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
围绕立法必要性、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1、完善政府职能职责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政府职责、服务机构、转化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从多方面对政府职责进行了规定。比如:条例第8条就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
同时,条例也细化落实了上位法规定的政府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科技报告制度等措施。比如:条例第9条就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2、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七项服务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依据上位法,在参考上海、安徽、四川、陕西等省市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对服务机构进行了规范。
条例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依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七项服务,并负有保密义务,这些服务包括: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交易代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服务。
此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从事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和支持境外、市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合作机构。
3、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条例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
条例第23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者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还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的最低比例提高到70%
条例还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持有人怠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在本单位公示。
条例第32条还提出,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形,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其中,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5、优化科技人员保障机制
“条例着力优化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机制。” 黎藜在解读条例时表示。
一方面,为了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条例第42条提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条例第54条提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