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依法议决大事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常态下,正确认识、积极谋划、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更是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有很多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停留在涉水破冰的阶段,思想认识难统一、重大事项难界定、决定质量难提高、执行情况难监督等问题依然明显,“有权乏力”的瓶颈尚未突破,被搁置、被虚化、被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唤醒这项“沉睡的权力”,依法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笔者拟作一些对策探讨。
01思想层面要解决认识不高的问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落实。可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项制度性的权力,具有法的权威性;是一项刚性权力,一旦启动就要执行到位。
法律有规定。宪法第 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 8条和第 44条也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明确表述。因此,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充分行使到位,否则,就是失职。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中办发﹝2017﹞10号文件也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都充分说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现实有需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重大问题简单靠传统的行政力量去解决已经比较困难,必须通过人大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人大与党委、政府、社会各方拧成一股绳,促进重大问题迎刃而解。
02职责层面要解决关系不顺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党委、人大和政府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认识还没有高度统一,因此,厘清党委、人大和政府之间决策权力的配置关系势在必行。
与党委同向。主动争取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在选题上,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把党委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在程序上,要建立健全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都坚持做到事先向同级党委请示,事后向同级党委报告,以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建议同级党委建立健全重大问题事先与人大沟通制度,依靠党委的支持,督促政府积极配合人大行使此项权力。
与政府同调。人大与政府职责不同,但目标方向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破除因担心越权、争权而“谨慎作为”的错误观念,又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从支持政府开展好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在人大、政府之间建立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体系。
与群众同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要理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与群众的关系,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发表意见后,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保证集思广益、民主科学。
03操作层面要解决方法不多的问题
中办发〔2017〕10号文件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从宏观层面进行了科学界定和原则性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接上,有客观条件的制约,但归根到底,还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探索建立清单机制。全国各地情况各异,从上至下统一界定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的难度很大。但如果没有上级更加细化的文件作指导,基层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的难度更大,所以这是一个需要上下反复多次的过程。鉴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专门法律,地方性法规对重大事项界定依然比较原则的情况,可以按照“长远界定、逐年确定、清单运作”的思路,将重大事项的范围边界、选择原则、具体事项、受理原则、标准技术、运行程序、方法步骤等作出清晰、详细、严格的规定,按照“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的基本分类,每年年底,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年度要点,确保每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都有任务书、路线图和明白账。
严格规范运作机制。制定科学、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可以保证重大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能够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扰、不可逆转地依照程序进行下去,作出合理、可行的决议、决定。一般来讲,应当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运作程序,包括启动审查、调查研究、向党委汇报、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在实际操作中,调查研究程序最难保障,特别是临时动议提请作出决议决定的,基本上难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深入论证,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针对性地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和评估机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同步参与政府的调研论证环节,既能与政府同步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判断,又能避免人大、政府重复调研论证,节约时间和成本。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该项权力的执行刚性不够。从责任划分来看,应该包括两方面: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即不议决的责任和议决不当的责任,必须做到应议必议,应决必决,议决科学。另一方面,政府的责任,对于有意或无意绕开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的,先斩后奏”“越权行事”的,以及对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办理不力或不执行、不办理的,要严肃责任追究,适当的时候,要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提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实效。
04保障层面要解决力度不够的问题
解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能温水煮青蛙,必须上下联动,强化保障,加快探索研究的步伐。
加强顶层设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选举法等事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专门法律,唯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迄今尚未制定专门性法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重大事项决定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范畴、提请主体、行使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实质性规定,使这项职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可操作。
加强探索创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本着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探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把握决定的合法性,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勇于创新,为上位法的制定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结构,形成经济、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人才队伍,并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各方面素质。要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的力量。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抓紧解决人员结构老化、能力不强、人员不够等问题,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