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性立法为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赋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创制性立法工作综述
当前,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我国地方权力机关坚持贯彻宪法和法律精神,在众多的地方社会管理领域推出了大量的创制性地方法规。创制性立法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独创性和试验性,在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其立法引导作用。本届以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山西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创制性立法工作。目前,在服务转型综改、先行先试,推动社会治理、加强文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已有17件创制性法规为山西“量身定制”,合乎法律规范,引领改革进程,顺应民生需求,具有鲜明的山西特色,为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把准改革大方向 坚持先行先试
“鼓励创建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以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2020年 7月 1日起,《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精心打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山西兴于煤、困于煤,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是破解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服务先行先试,并确立“1 +X”转型综改立法思路,以法治护航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是山西省“1+X”转型综改立法中的“1”,是山西转型综改立法的统领。从 2019年 5月开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贯彻中央和山西省委关于创新驱动的决策部署起草《条例》,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实现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然而,该项创制性法规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更没有兄弟省市法规可以参考借鉴。在此情况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地方立法没有上位法依据时,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要求,在吃透中央精神上下功夫,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改革初衷。尤其是在对体系建设有关内容和要求把握不准时,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有关精神明确了政府制定和完善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责任,使体系建设更加扎实、更加完善。
据介绍,在服务转型综改、先行先试方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正在审议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促进条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政务数据管理应用条例。在这些创制性立法的过程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更加注重立法质量,力争使每部条例成为务实管用、经得起时间和改革发展实践检验的法规。
把稳立法主动权 坚持人大主导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创制性法规往往涉及跨部门职权和体制机制重大调整。为了避免部门利益法定化,保证立法质量和权威,201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和审议等环节的主导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规起草环节,《意见》强调把握起草环节的主导,建立人大主持起草、自主起草、委托起草和部门起草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人大主动介入,了解各方诉求,加强督促和指导;一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组织起草。这些规定改变了“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模式,改变了以往被部门牵着鼻子走的老路,实现了人大立法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据了解,本届以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牢牢把稳立法主动权,自主起草的法规共 22件(制定 13件、修改 9件),占到制定、修改法规总数三分之一多,其中包括 9件创制性法规。尤其是在起草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过程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的重大创新,实行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双组长”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人大、政府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法规重要制度设计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为了确保草案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同位法更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 3次赴全国人大征求意见,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先后 5次赴省内外专题调研,人大、政府组建专班,两方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就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限、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数易其稿,历时 11个月完成了条例的制定出台工作,形成了立法工作的合力,有效地提高了法规质量。
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复杂体制机制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紧紧依靠省委,向省委请示报告,作出决策,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把牢科学有效关 坚持问计于需
一部法规要实现立得住、行得通、有效果,质量是关键。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是创制性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2019年山西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之一,也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的山西省地方立法“四梁八柱”框架中具有支柱地位的重要立法项目,《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级层面全国首部这一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前期立法调研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情况的过程中,调研组深入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最为集中的地区,分组分赴 5个地市 45处革命遗址发现,由于过度开发改造,一些红色文化遗存历史原貌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多数遗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出台相关条例,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迫在眉睫。
在没有立法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如何立法,特别是如何界定红色文化遗址的时间段,引发了调研组的热烈讨论。在条例形成初稿后,发放到 16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也对时间段的问题持不同的意见。
为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启动重要法规高层次论证机制。
2019年7月,条例草案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在听取起草情况介绍后,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专家提出许多合理建议。最终,与会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址的时间界定上形成了共识。
近年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每一部法,都坚持问计于实践、问计于基层,深入一线把法规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搞清楚,权利义务搞清楚,难点堵点搞清楚,企业和群众的诉求搞清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网络、报刊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基地作用,广泛吸收和采纳社会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和智慧。
除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创制性法规中,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促进条例等 4部法规也在北京召开论证会,就政策性、合法性、专业性问题邀请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和部委实务工作者问诊把脉,确保法规重要制度设计和核心内容的正确方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贯彻中央、省委要求,就上位法尚无规定的一些事项依法、有序、科学行使创制性立法权,推动了地方性立法活动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出了一批较高质量的法规项目,也必将为山西努力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贡献更强大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