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集锦(四)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山西太原出席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都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本报将陆续刊发部分省(区、市)立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供学习借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持续发力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策要求,结合广西实际,不断探索和实践,在深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

  聚焦备案审查全覆盖

  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中重点明确规范性文件外在表现形式和内涵;将两院、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职权全部纳入相应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照执行;做好与法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衔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跟到哪里的目标。

  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告规范性文件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每年 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通过查阅报备主体公报、浏览报备主体网站、关注重点舆论、对照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定期上门核查等方式,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备,有效防止漏报迟报不报,较好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确保监督工作不留白。

  聚焦发展大局群众关切

  依法履行职权,稳妥开展主动审查。加大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重点审查力度。2015年立法法修改,授予所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大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力度,从一开始就戴“紧箍咒”,重点对 2015年以来 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备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提出研究意见。审查发现,部分规章存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一是与上位法不一致,如《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上市出售,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例外条款不一致。二是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的上限,如《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部分禁止行为的处罚限额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不一致,《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中的部分罚款额度超出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罚款额度上限。

  服务发展大局,认真进行专项审查。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广西营商环境的改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 201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出台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 1件规章、3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审查,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从法治保障层面推动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审查发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审批对象限定为医疗机构,有可能与《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缩小了许可对象范围,排除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有可能弱化对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的保障。

  聚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专题调研中发现,2013年南宁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即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 3小时),其中关于教育培训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公安部第 123号令规定的范围不一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即分别发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该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规范性文件研究后回函进行说明,并提出立法建议,同时调整了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缩短学习时间,缩减适用对象。

  增强备案审查的刚性,坚决纠正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 2月,有公民提出纠正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8年 4月 27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的申请,认为意见第二条“旧的土地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申请纠正该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司法厅回函认为,该文件与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该文件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废止,及时纠正并废止了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聚焦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一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自治区党委同意,把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调整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于 2015年下半年启动修改工作,2016年 7月完成条例的修改,广西成为全国较早修改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同时建立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具体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备案审查。

  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2016年自治区党委下发了《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工作,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函征求审查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通过协调会解决了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报备工作由于内部工作不顺,互相推诿导致迟报漏报不报的问题,还解决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问题。通过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的论证会等形式提前介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聚焦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高质高效建成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关于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要求,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实际,第一时间搭建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比对、规范性文件电子接收报备、审查办理、备案审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等模块的操作便捷、功能完备的集成系统平台,并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成功对接,向下延伸到所有 14个设区的市和 111个县。实现横向联通自治区人大机关,纵向联通全国人大信息平台以及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实现在线备案审查工作一体化,为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效率打下坚实基础。形成全区人大系统用“一张网”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一盘棋”。通过备案审查工作促进人大工作上下联动和协同,加强工作联系指导,努力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同时督促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梳理工作,为配合全国人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梳理和标准电子格式化。

  拓宽信息平台立法辅助功能。自治区党委将“智慧广西人大”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届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的中心工作之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前期搭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经验基础上,梳理立法工作流程和规律,抓住核心和关键,拓宽立法辅助功能,通过购买服务,解决数据库问题,将数据库嵌入到立法工作平台中,把审查功能延伸到立法起草、审议、校对、公布等环节,同时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联合开发了多种一键生成的标准模板,提高智慧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用信息化助推立法能力现代化。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勇于担当作为 狠抓工作落实 推动地方立法提质增效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和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加强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狠抓落实,扎实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不断筑牢治蜀兴川法治根基。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领导立法的有关规定。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的意见和四川省委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为地方立法工作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将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送省委审定,对主题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及时向省委请示,并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省委领导下进行。

  切实发挥立法协调小组作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下设立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地方立法工作,组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确保立法协调小组有效运行,法工委牵头制定了《关于地方立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立了立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立法项目论证、法规起草、法规审议各个环节中的重大事项和意见分歧,督促检查地方性法规项目推进情况等各项具体制度。立法协调小组设立以来,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立法项目协调会,协调推进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有效执行,研究解决法规起草审议等环节的重大问题,切实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做深做细做实。

  积极推进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项目。2018年召开的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制定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9件地方性法规,2019年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制定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 7件地方性法规。此外,省委常委会会议还提出制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 2件地方性法规。这些立法项目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统筹协调,及时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合理安排提请审议时间,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议项目每月报送起草工作进度,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和草案主要内容,确保高标准起草、高质量审议、高效率出台。截至目前,上述 18件重点法规项目,除报省委暂缓 1件外,已审议通过 9件,正在审议 4件,其余 4件正在起草中。

  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及时作出疫情防控决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的要求,立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立法,于 2020年 2月 10日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动员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提供法治支撑。决定突出“务实管用”的特点,重点规范全省疫情防控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坚持聚焦重点,突出问题导向,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作出授权规定,积极为疫情防控中道口筛查、社区管控、医疗救治等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开展疫情常态化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专题调研。对于调研发现的部分收集主体尤其是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收集个人信息;收集对象和内容不符合“最小范围”原则;信息系统多且分散,相同信息重复收集,缺乏统一规范管理;信息存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网络安全、卫生健康等 20余个部门以及街道、社区、企业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方式和路径:一是严格落实民法典的规定,遵循疫情常态化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正当、必要的法定原则;二是确定卫生健康系统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加快个人信息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机制建设;三是完善基层治理方式,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四是增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五是建立个人信息收集和应急响应级别的联动机制,加快形成个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全面清理、严格把关的原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同时,结合清理情况,对统筹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之间的衔接,明确野生动物检疫的部门责任,明确野生动物危害补偿主体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管理等提出了立法意见和建议。

  以制度能力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制定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规定细化了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备案、审查、纠错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为促进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规定实施以来,逐步形成了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统专结合的监督合力,制度建设成效初步显现。

  突出审查重点,扎实开展审查监督工作。注重沟通协作,认真开展依职权审查。201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对报送备案的 746件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其中省政府规章 1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218件,市州政府规章 31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 2件,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 2件,市 (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 481件。在审查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各专委会密切配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审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不仅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还审查其制定目的、实施效果是否与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符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不适当情形的,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法工委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存在的分歧共同协商研究,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不适当情形的,及时纠正;对规范性文件多次出现的共性问题等进行集中反馈,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建成覆盖省、市(州)、自治县三级的全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建成并开通运行具有报备、审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省级备案审查平台,21个市(州)、4个民族自治县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全部建成,实现与省级平台的连通。为做好省平台备案审查信息的实时、动态、精准管理,推动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平台的运行使用,省人大常委会于 2019年10月、11月两次召开培训会,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以后,针对部分单位报备不规范、要件不齐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经济委、预算委等就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备案审查的要件进行研究,并发文予以规范和统一。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落实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 开创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新局面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落实党中央要求,2019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宪法监督制度作为国家法治大厦“拱顶石”、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法治建设“压舱石”的重要作用,专门单独组建了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坚持守正创新,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不断开拓新局面。

  完善工作规程,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

  明确思路实行两步走。监督法出台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制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专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组建之初,正逢立法法修改,工委深入学习贯彻立法法,组织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着力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19年全国人大《工作办法》的出台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新的基本遵循。为迅速贯彻落实《工作办法》新要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制度建设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将修改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制定备案审查基准纳入 2020年重点工作,基本考虑是工作规程着重流程管理、审查基准提供操作指南;下一步待修订后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制定专门的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为全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总结实践推出新举措。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注重累积有益的工作经验,审查方式更加丰富,纠错手段逐步完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助推电子报备、在线审查、数据库集成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应用。修改工作规程,一方面注重充分吸收实践成果,将之固化为制度规范,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如对电子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公民在线提交审查建议、在线查询办理结果等信息化建设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针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审查机制和程序不够健全等问题,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破解难题和困境。通过深入分析优势、特色、短板、弱项,努力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制度创新,探索出台备案审查基准

  依托课题研究,深化理论认识。制定审查基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秉持“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学术规范、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原则,坚持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为制定基准提供智力支持。通过对法律法规有关审查标准条文进行梳理比较和发展演变研究,理解立法意图,切实提高法律思维。通过准确把握学术界有关备案审查标准的主流观点和认识,掌握一般规律,切实提高理性思维。通过对审查标准是与非、程度轻与重的反复研讨,切实守住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底线。

  细化审查标准,提供操作指南。审查基准首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细化了合法性和适当性标准,将政治性标准放入总则以突出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的重要性,同时对合宪性审查作了衔接规定。优化了问题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合实践操作。基准既注重理论的概括,又注重实践的提炼升华,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流程的关键环节、重点内容和难点问题,阐明规范性文件应当具备的特征,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文件类型,将合法性标准从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三方面分类细化,将适当性标准细化为 7项,将问题处理标准细化为 10项,努力使备案、审查、纠错这三大环节的具体操作有章可循,为备案审查工作者提供明确直接的指引。

  聚焦重点领域,做实做深专项审查

  流程管理确保清理无遗漏。为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全流程管理,通过细化方案明确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清理过程中注重跟踪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同时多渠道核查清理结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市政府办公厅、区县人大常委会共同配合清理出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 28件地方性法规 74个条文的各类配套规定 584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件,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的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14件、区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32件。

  创新方式确保工作见成效。发挥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坚持统专结合,成立由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成员的专项审查领导小组,首次采用专项审查领导小组听取专项审查工作情况汇报的方式,对问题认定、处置建议、长效机制等进行集体研究部署。发挥上下联动“一盘棋”整体作用,将区县人大常委会、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专项审查工作统筹考虑,把好规范性文件“最后一公里”审查关。发挥审查纠错刚性作用,为筑牢生态文明、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对发现问题的 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 95件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一研究具体处置建议,与文件制定机关反复沟通协调达成共识,或者督促相关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提出整改计划,确保审查成果落地见效。

  增强纠错刚性,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

  全面纠错不留“死角”。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区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信息平台集中补报的 153件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发现16件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超越权限规定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当授权主任会议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等七大类问题。对这些文件,要求文件制定机关停止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启动修改后重新报备。集中审查并督促纠正后,现行有效的 593件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

  纠错结果“清单化”管理。审查研究意见提出后,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是“有错必纠”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确保审查研究意见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推行纠错结果“清单化”管理,保证审查意见件件有回音,切实维护审查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做法是,审查意见发出后,文件制定机关两个月内将处置计划反馈给备案审查工委,由备案审查工委通过“清单化”管理跟踪落实文件的立改废情况。每年 3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上一年度问题文件的整改处置清单作为报告附件,实现文件纠错结果在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

  推进专项报告制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策划专题报道,营造宣传氛围。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审议,是讲好备案审查故事的重要窗口时机。审议报告前后开展集中宣传报道,是提升社会各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知晓度和认同感的有力手段。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推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效融合,构建全媒体宣传新矩阵。“终端随人走,信息围人转”,在利用好传统媒体强大的内容生产力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传播快、易转发的优势,实现传播效果最大化。注重面上报道与深度挖掘报道素材相结合。采用“一图读懂”“图鉴录”等简单、直观的报道形式展现备案审查工作全景,电视专题节目和传统纸媒对备案审查工作亮点和成效进行重点报道。

  坚持上下协同,提升整体实效。将备案审查专项报告制度向区县延伸是落实全国人大要求的具体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定期组织调研,通过综合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抓难点、补短板,及时答疑解惑。对区县人大常委会推进情况建立台账,适时掌握动态,汇总各区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通过资料共享,促进相互交流。推动条件成熟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先行先试。2020年 3月,市属媒体对首次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 5个区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道,重点宣传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特点、亮点和经验,对其他区县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用地方立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2020年立法工作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相关要求,切实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围绕“三个定位”开展立法,在年初省人代会上通过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助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聚焦疫情防控和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实施,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制定出台了“两决定一实施意见”,开展了相关领域法规清理评估工作;紧扣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和弘德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修订相关法规;积极推进共同立法、协同立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指导下,和周边兄弟省区联动,共同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协同推进万峰湖保护条例等。

  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地方立法修法和法规清理评估工作

  及时制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地方法治保障。2020年 2月 1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体现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体现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决定共 12条:对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各项措施举措给予了肯定和确认,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明确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益;明确要求采取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实际的措施,保障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和谐稳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等。

  及时清理评估公共卫生领域法规,为相关法规立改废奠定基础。将这些法规的清理评估纳入 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结合开展的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以及开展的相关执法检查、工作监督等,查找问题和短板,提出立法项目增减进退调整方案,切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公共卫生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经清理评估,全省在这方面的法规共有34件,拟修改完善的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情况,制定全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已列为 2020年政府一档、人大二档项目。二是修订《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提请审议。三是修订《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提请一审。四是修订《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21年提请审议。五是根据食品药品等领域法规专项清理情况,适时修订《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制定《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六是适时修订《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七是继续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审查批准州市制定的相关法规,目前已完成。

  主要做法和启示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突出政治性。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确保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两决定一实施意见”都是省委提出的重要立法建议,省委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及时启动起草工作,决定草案稿修改完善后报请省委审定。其中,依法防控疫情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切实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决定的内容体现了省委的要求,突出了政治性。依法防控疫情决定提出“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做到‘两个维护’的重大实践,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实施意见提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突出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在“两决定一实施意见”中通篇一以贯之,充分得到了体现。如依法防控疫情决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以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强调在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时,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实施意见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如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就是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要保证行使的公权力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要严格遵守和落实民法典规定的各项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及时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露了我们在公共卫生应急方面以及法制保障方面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补短板、强弱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 9日省委提出制定出台决定的建议后,为让决定在第一时间发挥出最好的效果,省人大常委会于 2月 10日即通过了决定,授权到县级人民政府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等。授权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等。这样就为全面依法防控疫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有利于助推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2月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的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立即行动,于 2月 27日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对相关实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坚持立法先行 以法治方式助推贵州大数据战略跨越发展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围绕大数据战略行动,立足国情省情、突出特色优势,通过立法探索服务大数据战略行动,切实履行先行先试、推进“制度创新”职责。五年来,贵州省先后制定《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6件地方性法规,正在审议《贵州省政务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大数据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基本形成以大数据发展应用为核心,以数据共享开放和大数据安全保障为两翼的大数据地方法规体系,为全国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立,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有益参考。

  法治助推贵州大数据战略跨越发展的生动实践

  先行先试,引领发展。大数据是信息技术的新热点,产业发展的新方向,产业变革的新引擎,将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新一轮信息技术和产业变革洪流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才能更多地分享到大产业、大机遇、大变革带来的大红利。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 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全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 2020年7月到贵州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利用贵州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是贵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贵州省委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明确提出了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全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和产业聚集区的目标,通过立法将这些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固定下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数据安全保障、共享开放和发展应用。

  立足实际,强化应用。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很快。贵州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发出了先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着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等问题,需要重点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强力引领推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将中央决策与贵州实际、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有机结合的重要探索,对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全省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规范了贵阳市人口健康信息云平台(“健康云”)。“健康云”汇聚了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诊疗数据、市县乡村四级基层公共卫生数据、全市妇幼保健数据、预防接种数据等,通过互联互通不仅实现了医疗大数据的“聚、通、用”,还助推了医疗资源的下沉、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信息数据的聚集应用,提升了公共医卫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自“健康云”运行以来,贵阳市已累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近 5万例,挽回了 30余名患者的生命。

  明晰责任,突出保障。随着一系列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大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显现,引发广泛关注,大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发展应用就不可持续,大数据产业就不可能健康发展。《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网络安全观,全面贯彻落实发展与安全并重、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构建综合保障、综合治理的全方位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数据全生命周期为主线,以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对大数据安全保障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方面作出规定,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了大数据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了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并规定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二是区分单位和个人,分别规定了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建立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责任制,明确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

  法治助推贵州大数据战略跨越发展的经验做法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贵州省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尤其是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地方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重要立法项目情况,全力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大数据相关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委主要领导非常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其他省领导亲自牵头进行调研、参与修改论证,多次提出重要意见。立法活动始终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使省委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展先行先试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问题和发展导向,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首创精神”,由“试验田”向“高产田”转变,对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宝贵经验开展细致梳理、深入挖掘,不断总结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模式”,突出立法的引领性,制定一批体现贵州特色、行之有效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同时加强大数据发展制度配套建设,推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贵州省大数据战略行动问责办法》《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健康码推广使用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推进大数据发展制度体系。

  始终坚持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具体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主任会议提案。两件条例在选项阶段始终坚持常委会对地方立法选项的统筹作用,主动谋划,准确把握立法时机,坚持急用先立;两件条例的起草注重强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吸收代表、委员参与起草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听取各方意见。一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智力支持;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发布立法动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有效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三是深化调研工作,推行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在立法进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组织开展调研,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参与立法调研,必要时委托下级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或第三方开展调研。制定《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时,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就成立 6个调研组,用 50天时间分赴全市 40家“数据铁笼”实施单位、56家大数据企业调研,委托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数据开放情况进行摸排,最终形成了 3个总调研报告,104个分报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以高质量立法助力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陕西并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与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陕西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总体目标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等五项要求,为做好新时代陕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包括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统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准确把握理论意义和实践要求,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把“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和“五项要求”作为各项工作的鲜明主题和突出主线,对陕西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科学谋划和布局,及时研究提出《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立法修法工作的方案》,并报请省委批准同意。《方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对陕西提出的“五项要求”,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五个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立法修法计划,共涉及 56项立法任务(新制定 27件,修订 29件)。通过加强“五个重点领域”立法修法工作,为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落实“五项要求”加强“五个重点领域”地方立法

  一是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竞争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大数据发展应用、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提出 16项立法任务(制定 7件、修订 9件),着眼助力产业升级和新动能培育,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今年,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部署要求,强化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政府用好、管好人民的“钱袋子”。修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针对本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财税、信贷融资等扶持政策,鼓励创新、激励创业,更好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六稳”“六保”中的重要作用。修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扩大农业合作社服务类型、农产品等调整范围,落实税收优惠、金融保险、科技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保障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修订实施种子法办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更好服务现代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聚焦深化改革开放,激活发展动力。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自贸区建设等,提出 4项立法任务(制定 2件,修订 2件),着眼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解决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培育不充分等问题。今年,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重点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跨部门、跨系统、跨层次集成政务服务,降低制度成本,推动各类资源要素有机结合、合理流动、高效配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对原条例进行全面升级,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陕西省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在扩大投资贸易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立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发展需求相衔接的服务体系和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加快形成陆空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三是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绿水青山。省人大常委会围绕重要江河流域治理、天然林湿地保护等,提出 14项立法任务(制定 5件,修订 9件),着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美丽陕西。严格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依法修编省市两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审查批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办法,依法开展违法建筑、尾矿库等专项治理,持之以恒抓好秦岭保护,守护好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祖脉。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针对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不断增加,特别是秦岭以南松材线虫加快蔓延,防治形势严峻的实际,填补地方立法空白,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治理工作制度保障,确保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安全。修订渭河流域保护条例。渭河是黄河最大支流,依法开展渭河全流域生态保护是协同推进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贯彻新时代治水方针,理顺渭河流域和生态区管理体制,建立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推动合理利用流域水资源,实施水生态修复保护。修订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行城乡一体化保护管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屏障构建等制度,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是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福祉。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提出 10项立法任务(制定 6件,修订 4件),着眼办好民生实事,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台《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成立工作专班,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服务体系、重大疫情防控、重大疫情救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应急物资保障、智能化技术运用等内容作出决定,切实筑牢公共卫生防线;落实决定要求,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提出 27项立法任务,按照急需先立原则,启动了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立法任务。出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法律界限,落实法律责任,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范围,依法加大涉野生动物犯罪打击力度,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要求政府及时调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名录,对受影响的养殖户提供必要经济补偿作出规定,确保决定落地落实。

  五是聚焦加强社会建设,提升治理效能。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安全、基层治理、信用建设等,提出 12项立法任务(制定 7件,修订 5件),着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今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探索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将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力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提高地方立法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是抵御美国等西方反华势力遏制分化中国图谋的前沿阵地,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重点地区。西藏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特殊重要性,主要体现为西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国家统一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西藏自治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建设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典范”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区呈现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治藏方略,紧紧围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牢牢把握做好反分裂工作、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核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在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这一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的民族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 2020年 1月 11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并于 5月 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把自治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西藏工作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成熟经验和重大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首次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提出“民族团结模范区创建”,为做好新时代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西藏地方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突出政治性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胸怀两个大局,把握特殊矛盾,从历史维度、现实角度深刻把握做好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于民族团结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一切工作都向民族团结聚焦,一切工作都向增进民族团结发力,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依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充分彰显全区各族人民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信心和决心,运用法律武器深入开展涉藏国际斗争。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民族团结立法,将其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 2019年立法重点项目,召开区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先后七次就民族团结立法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高位推动、稳步推进立法各环节工作,就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民族团结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突出指导性始终坚持新时代地方立法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立法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栗战书委员长和曹建明、白玛赤林副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充分肯定自治区这一次地方民族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给我们以极大鼓舞。白玛赤林副委员长在藏视察调研期间,专门听取民族团结立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力支持、周密协调、精心指导,有关领导同志亲自出席专家咨询论证会,在立法方向、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明确法规的定位,明晰法律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了西藏民族团结立法高起点、高站位、高质量。

  突出主导性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尽责

  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江村为组长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团结立法领导小组,学习借鉴内地省(区、市)人大立法先进经验,探索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明确立法工作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全程负责、认真做好草案起草、议案提出、提请审议、报请审查、表决通过等各个环节工作,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先后三次召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五次召开民族团结立法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分歧,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有效发挥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突出引领性始终坚持发挥模范推动作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深化“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民族团结生动局面。坚持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为基点,主动拓展内容、提高标准,率先提出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理念,推动西藏民族团结工作由示范向模范征程迈进,凝聚起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磅礴力量。

  突出广泛性始终坚持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

  遵循立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协调中国法学会首次为地方人大立法召开专题论证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北京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邀请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就立法定位、指导思想、重点内容等进行论证咨询。召开区内专家学者座谈会、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开展与自治区政协的立法协商,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七地市、六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和集体智慧。立法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1424条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充分吸纳,对法规草案反复推敲、逐条修改,确保条例草案符合宪法精神、体现西藏特色、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突出针对性始终坚持彰显西藏特点

  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立足西藏区情和特殊矛盾,强调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确定每年 9月为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每三年举行一次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表彰活动等,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顺应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树立了创建全国模范区的鲜明价值导向。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江村亲自示范带动,在《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接受人民网专访,积极宣传和平解放以来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辉煌成就,深入阐释《条例》的重大意义、时代特点和基本要求,唱响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时代主旋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协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主要媒体,精心组织策划,以评论员文章、专题报道等形式,全方位讲好立法故事、宣传立法成果,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