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释义
乔晓阳 吴高盛 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乔晓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原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原主任。
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
内容简介: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有相应的途径和可以操作的形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选举是重要的民主形式,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这次修改的内容一是,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由原来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由原来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作相应调整。二是把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明确写入选举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三是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在选举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完善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将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每五年进行换届选举。中央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上半年开始进行新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要依据修改后的选举法,进一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好“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要求等。本书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逐条进行释义,以便读者准确理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