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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法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25日,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共六章 3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国人大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提高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要求的必然,《修订条例》的表决通过,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法,以良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积极作为。这标志着 2015年制定实施的《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与时俱进再完善。

  《修订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强调一个原则,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修订条例》界定规范性文件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修订条例》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于 2017年,2015年制定条例时没有将“一委两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为此,《修订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对于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的情况,依照《修订条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约谈制定机关的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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