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11月24日,《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省政府新闻办12月17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立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现场图 赵嘉 摄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矛盾纠纷类型多元化发展。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为此,我省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党委领导下的人大自主立法形式开展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立法工作,并加强各部门、各环节、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力求做到依法立法、开门立法、阳光立法、为民立法、公正立法、科学立法,力求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共7章54条,涵盖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既坚持从实际出发,又对实践中务实管用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和提升。
《条例》坚持实践导向、基层导向和问题导向,对矛盾纠纷如何发现、如何处理、如何督办、如何回告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以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范利益协调关系、打通权益保障通道、压实各级各方责任,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凸显云南特色。
如,针对民族地区实际,明确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针对边疆地区实际,明确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边境矛盾纠纷化解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围绕“如何督促《条例》更好地落实落地”“《条例》对加强矛盾纠纷监督有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条例》施行后如何推进职能职责履行”等问题,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等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