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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依法保护山西“母亲河”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我们从汾河保护入手,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两山七河一流域”立法工作,为山西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汾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冲击形成的汾河谷地,土地肥沃、物产丰腴,孕育了农耕文明,养育了三晋儿女,是山西的“母亲河”。山西十分重视对汾河的保护,针对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先后制定了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及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3件法规。但是,由于汾河流域工业集中、人口密集,断流、污染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最严重时干流全线近70%为劣五类水质。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指出,“汾河的水,不仅流量大大减少,而且水质也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一定要高度重视汾河的生态环境保护,让这条山西的母亲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山西时再次强调,“治理汾河,不仅关系山西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也关系太原乃至山西历史文化传承。”“要切实保护好、治理好汾河,再现古晋阳汾河晚渡的美景,让一泓清水入黄河。”习近平总书记这么关心山西“母亲河”,充分体现了党的领袖对老区人民的深情厚谊。领袖的关怀让山西人民深受感动,极大地焕发了全省上下进一步治理汾河的信心和决心,省委、省政府以“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为目标,实施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举措,我们也认真总结汾河保护法治实践,下决心整合现有3件法规,制定体现最严法治和系统治理的汾河保护条例。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要求,汾河保护必须坚持全面系统的原则,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一体治理。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核心是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实行节约集约利用,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有效平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供给比例与用水空间,全面提升用水效能。水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坚持标本兼治,聚焦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面源三方面污染及黑臭水体治理重点难点,全面加大工程治污力度,提升干支流水质。水生态治理的核心是坚持自然恢复为主,根据汾河上中下游不同的生态环境及功能特点,针对源头、上游和中下游水域恢复分别作出规范,同时兼顾陆域林草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水生生物保护,统筹解决水域空间和陆域空间生态保护问题。

  条例起草过程中,一个是体现最严法治。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是汾河保护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只有严要求硬约束才能把治理责任传导落实到位。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明确流域内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口和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内市县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涉水人造工程用水实行严格控制;充分利用引调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促进地下水恢复;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

  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加强煤炭采选、煤层气开采、焦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水的管理,要求煤炭采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煤层气开发企业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或者集中式排采水处理设施,焦化和化工企业采取废水分类收集与处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和废水回用率,实现达标排放。不仅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还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硬性要求;不仅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立严格标准,还对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提出具体措施;不仅对农村面源污染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还规定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主管部门法律责任方面,在授予他们对违法放牧以及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处罚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履行职责的后果,即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另一个是体现系统治理。汾河保护是个有机整体,必须按照“三水”一体治理的要求,坚持全流域“一盘棋”,统筹汾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和水陆域,全面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保护。在确定适用范围上贯彻系统理念,依据汾河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域涉及的9个市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汾河全流域的水域和陆域,水域覆盖汾河干流、支流及流域内的其他水体,陆域覆盖9个市51个县级行政区域。在流域开发活动及行为适用方面,条例从流域保护的基本要素行为和威胁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两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设计。在监督管理上推动形成合力。考虑到汾河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区域,明确了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公众等各方面职责。同时,为便于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明确省政府建立汾河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事项;建立包括地方协作、自然资源调查与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应急联动、风险报告、预警等机制在内的流域上下游协调管理及合作共治机制。在生态修复与保护上坚持综合施策。根据汾河上中下游不同的生态环境及功能特点,从源头保护、上游保护、中下游水域恢复作出规范。从陆域林草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到水生生物保护作出规范,保护生物多样性。针对沟域遍布的地质地貌形态,山西探索了以治山治水治沙治权治村为主要内容的“整沟治理”成功经验。条例将其作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要措施予以固化,明确在汾河流域鼓励和支持以整沟治理的方式,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沟制宜、一沟一策,实施生态环境、土地、产权与村庄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增绿减沙,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在保护“母亲河”的同时,按照省委要求,把对山西全域范围的生态保护立法提上了日程,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三年立法计划(2020—2022年),也称之为“两山七河一流域”保护三年立法计划。“两山”,即太行山、吕梁山;“七河”,即流域主要集中在山西境内且流域面积最大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等七条河流;“一流域”,即黄河流域,同时对山西境内的湖泊、湿地、泉域保护也作出了安排,并且明确了具体立法项目和完成时限要求,共涉及42件法规,其中由省里制定9件、市里33件。“七河”中除汾河、涑水河外的五条河流采取市市协同的方式立法;湖泊、湿地、泉域保护由省里分别出台综合性条例,所在市按照“一事一法”制定针对性法规。目前,保护吕梁山的决定已出台,太行山保护立法已经启动调研,太行山涉及的大同市已经完成禁牧立法;五条河流市市协同立法中,沁河作为试点已经完成,其余四条河流立法工作正在抓紧推进;黄河流域涉及的忻州、临汾、吕梁、运城四市已经全部完成禁牧立法,其余立法工作也在按计划向前推进。

  “人说山西好风光,地肥水美五谷香。左手一指太行山,右手一指是吕梁。站在那高处望上一望,你看那汾河的水呀,哗啦啦地流过我的小村旁。”这首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脍炙人口的民歌,唱出了汾河两岸三晋大地的秀丽风光。山西人民牢记领袖嘱托,山西人大坚定以法治方式保护钟灵毓秀的表里山河。傍晚时分,徜徉在汾河岸边,看着古晋阳汾河晚渡的美景,想起为制定汾河保护条例不眠不休的日日夜夜,作为立法人的欣慰感、自豪感油然而生,眼前仿佛徐徐展开了一幅生动画卷: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期望正在实现,“两山理论”得到了自觉践行,美丽山西正一步步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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