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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华北水塔” 山西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4月1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何要专门立法保护湿地?未来将怎样保护湿地?哪些保护重点将得到突出加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专法保护:山西湿地保护迈上新台阶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介绍,山西省湿地资源占国土面积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可以说山西湿地资源极其有限、极其珍贵。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山西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山西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湿地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起施行,山西需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珍贵的湿地资源。

据介绍,条例共6章39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山西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实行名录制度,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三是强化保护措施。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这是山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同时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四是重视修复与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明确湿地修复的原则、方式和措施。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类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山西孝义孝河国家湿地公园


突出重点:设立湿地公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说,山西省位于黄土高原,湿地资源匮乏,但所处区位极其重要,素有“华北水塔”之称。保护好山西的湿地资源,对于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他介绍说,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经过持续的建设,湿地景观得以再现,湿地鸟类明显增加,湿地功能显著增强,已成为山西省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事实证明,建立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因此,条例以法规固化湿地保护的成功经验,通过设立湿地公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通过科学、系统、持续地修复、恢复湿地,确保稳定山西湿地总体保有量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为“十四五”末实现湿地保护率达到55%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对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标准作了规定,即湿地生态系统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湿地率不低于30%,并且湿地面积20公顷以上;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拟建湿地公园的规范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有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


占用从严:湿地公园严控开发项目

条例规定,在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行为。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移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西介休汾河国家湿地公园


相关链接——

山西已批建湿地公园63处

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批建湿地公园63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20处、省级湿地公园43处。

据2021年山西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山西湿地面积为22.12万公顷,分布为溪流河流及其两岸的河漫滩、湖泊及岸边湖滨低地、沼泽类湿地、基于人为活动产生的湿地等四大类。省域内有湿地维管束植物595种(含变种、变型),湿地脊椎动物28目55科231种。

近年来,山西省为强化湿地管理,建立了湿地分级体系,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湿地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2017年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文件,2018年印发《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开始实行分级管理。目前,已认定发布包括垣曲县黄河小浪底库区、洪洞县汾河等10处重要湿地的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积极申报了8处国家重要湿地。通过湿地分级管理,山西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作者:全媒体记者  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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