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推动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5月29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天津市全面推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各项工作,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做法,但还存在消费供给、消费环境、等方面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政策措施,强化和优化制度供给。《决定》总结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提升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制度规范,助力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斗目标。
《决定》在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基础上,明确提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掘城市独特资源,构建强大消费实现功能,打造具备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全球消费资源聚集地、全国消费者向往地。
推动京津冀消费联动方面,《决定》明确天津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在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消费品牌、优势产业、政务服务、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强化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发挥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京津冀区域消费市场共建、消费资源共享。
《决定》提出,推动消费国际化方面,发展邮轮经济、保税经济等跨境消费,打造全球商品贸易基地;引育消费品牌方面,积极引进进口汽车等产业链、中高端国际消费品牌,促进名品名店进津发展首店经济;深入开展振兴消费品老字号行动,打造更多优质农业品牌,扩大本土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此外,《决定》还就促进消费发展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决定明确重点领域的消费促进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作者:周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