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构建民生领域立法“五级论证”机制 把民生领域法规交给群众检验
“为了更好地将青海省多年来包虫病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巩固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出台《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得尤为必要。”在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蒲元年看来,如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规范包虫病防治的“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问题”,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是制定《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基于这个立法思路,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指导审查和调研论证时,确定了一个中心思想,就是把身子沉下去,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直接交给群众讨论检验,民生领域立法“五级论证”的创新举措由此产生。
“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饮用水的问题。”“还有观念意识也很重要。”……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下拉秀镇会议室、囊谦县白扎乡白扎村的村委会会议室,由基层包虫病防治管理和从业人员、乡镇干部、牧民群众、包虫病患者和患者家属代表参加的藏语论证会如期举行,牧民听不懂汉语,就邀请当地干部逐条翻译法条,把法言法语转换为民言民语,为群众代表面对面解读法规,帮助群众更好理解制度设计的原意,鼓励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几乎同一时间,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上贡麻乡政府会议室,当地群众齐聚一堂正在热烈地讨论包虫病防治条例,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边用藏语向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翻译《条例》草案文本,一边详细记录着。
“包虫病患者个人治疗手术费用高,很多牧民无法承担。”采纳立法论证会上包虫病患者的诉求,《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的内容。
“做好犬只管理,尤其是流浪犬管理,这就相当于控制了80%的包虫病传播渠道。” 综合多方意见及收集的一手资料,《条例》增加了对犬只管理、犬只驱虫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内容;鉴于卫生院不具备筛查工作条件,明确州一级卫健委为包虫病早期筛查的主体单位;针对防治、健康教育、统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真正体现了立良法保善治,让包虫病防治工作有了切实的法治保障。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村民代表参加立法论证会,并作了发言,让我切实感受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一位包虫病患者激动地说。
同样,在《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审查过程中,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持续深化拓展民生领域立法“五级论证”机制,召开省级立法智库专家、海东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五级一体”的立法论证会,实现了立法工作“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有效提升了立法质量。
“我们将继续在立法工作中开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探索,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民意表达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原汁原味’‘方言土语’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吸收到法规中,让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满载民意,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左旭明表示。(作者:乔欣 汪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