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备案审查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宪法法律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推出专栏,集中展示“宪法与浙江”主题宣传月期间我省各级人大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与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备案审查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宪法意识的重要制度载体。
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有效发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体检”功能,涌现出一批具备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审查纠正案例。
案例: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关于限制驾驶员户籍、社保等网约车管理有关规定。
2020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审查建议,要求对五地网约车管理规定中有关驾驶员户籍、社保等限制条款进行审查。收到审查建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情况。各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局办、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相关地市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普遍对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限制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1年或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经审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各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细化规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细则》该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剥夺或限制了外地人员本地就业的机会。
2020年底至2021年初,相关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制定机关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在实践中不再执行相关户籍限制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各地处理意见,并答复申请人。2022年,各市政府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再对驾驶员户籍、社保情况等作出限制。
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在实践中更容易出现行政管理不规范、不合理等现象。通过该案例,省和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者: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