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法律援助,让法治暖民心惠民生!新修订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表决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法背景
法律援助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和服务能级,有必要对《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全面修订,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法治力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沟通协作
形成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二是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群团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收集汇交、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我市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合作,鼓励深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异地就近申请、案件移送和办理等方面的协作。同时,发挥志愿服务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明确援助范围和事项
扩大法律援助保障覆盖面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范围。二是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劳务报酬、遗赠扶养、婚姻家庭、农资产品损害、居住权等五类。三是明确了七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三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定人员,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保障力度。
规范办理流程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要求
一是明确申请类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二是明确本市建立健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实现司法行政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经济状况、人员身份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三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特点、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跨区域调配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四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优化便民举措
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是明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区的服务网络,在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场所设置工作站或者联络点,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邮寄方式或者就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明确对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电子证照应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受援人,规定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四是对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实行“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