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甘肃省数据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损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甘肃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相关的权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数据领域理论研究、技术研发与合作等工作,为数据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收集数据的,应当取得被收集主体的同意,并明确告知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更正数据的渠道等事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提供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共享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鼓励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校核、更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交易。(记者:吕霞)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