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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衔接对村委会成员形成监督合力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村委会组织法修正草案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认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实践新经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十分必要。本次修改对于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分组审议中,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成为热议点。委员们认为,基于当前基层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如何强化对村委会职权、职能的监督,已成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基层腐败屡禁不止,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党的执政根基。据统计,从党的二十大到去年12月,全国监察机关共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76.8万件,处分62.8万人,移送检察机关2万人,其中涉案千万元以上的有5600多人。多地呼吁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对村(居)委员会成员加以管理和监督。
村委会成员主要从事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其工作作风、履职能力、品德修养等直接关系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监察法已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明确为监察对象,纳入监察范围。
彭清华副委员长指出,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比较薄弱。在大多数地方实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的情况下,加强监督更加重要。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村务监督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有关问题”等规定,以强化法律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去年和前年经过连续调研发现,村委会成员已经成为基层腐败的重灾区。”杨晓超委员建议吸收提炼《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做法,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单设条款,作为对村委会成员廉洁履职规范,增强制度约束,把从严管理以法律形式落实落细。同时,对滥用职权、严重损害村民权利以及干预基层自治的行为,增加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地方农村调研时,群众反映强烈的就是村干部多吃多占的问题,发生在最基层的‘蝇贪蚁腐’,群众感受强烈,意见是最大的,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侯建国委员认为,目前法律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力度和有效性还不够,修法时除自我民主监督外,还应有明确的外部监督的有效制度设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根据这个要求,李宁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有关内容。(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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