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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解读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修法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为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实制度基础,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制度,补齐监管短板;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合理规定许可适用范围;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说,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共3条,涉及现行食品安全法5个条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三是明确有关配套制度要求。规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此次修法对制定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
三是做好法律宣传解读。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让执法部门、有关企业等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确保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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