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今日起施行!《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明确: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3月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是贵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新时代治水思路的有力举措,为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现场。

 

  《条例》是贵州颁布的首个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共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明确了“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建立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标准,逐步改造。”

  新建公共建筑安装节水型器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条例》还明确“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建立节水效益分享机制。《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条例》明确:“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