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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河流域保护“一决定一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样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6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围绕《决定》和《条例》的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李勇说,三省共同《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全方位协作、“五个统一”“两个机制”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生态修复、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协作、地方人大监督协作、共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李勇表示,三省共同《决定》重点内容有三点,一是明确三省“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进一步细化三省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规划和防治领域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方式。二是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长江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要建立三省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明确三省的法律责任”的要求,三省对上述“五个统一”“两个机制”分别做出了共同承诺、分别承诺和有关约束制约规定。三是为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的有关要求,三省就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作出共同承诺。

  李勇介绍了贵州《条例》修订的六点主要内容。

  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条例必须遵循的原则,增加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以及河(湖)长、林长依法履职的内容。

  二是根据长江保护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意见精神,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并调整和充实有关内容,增加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煤矿、砂石厂(场)、取土场。”等内容。

  三是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一章的内容与长江保护法对标对表,衔接修改,增加了赤水河流域内禁止网箱养殖,禁止使用除草剂,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等内容。

  四是对资源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增加了“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开矿活动,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一切捕捞行为,禁止采购、销售和加工赤水河流域捕捞渔获物”等内容。

  五是根据三省共立的要求增加“跨区域联合保护”一章,与《决定》的内容进行衔接和细化。

  六是对照长江保护法和修改后的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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