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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气、聚民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有了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1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智勇就制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作了说明。说明指出,2015年9月,《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制定,并陆续在遵义市、毕节市威宁县、铜仁市玉屏县、黔南州福泉市、黔西南州兴仁百德镇设立了5个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及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通过调研发现,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工作效能有待提升、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规范,原有规定也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今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姚智勇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积极作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党组“一点十面”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

  最新修订的《规定》共二十四条,紧密结合新时代地方立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实际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程序、自身建设、发挥作用的途经形式、工作支持与保障、考评与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和指导,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

  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规定》紧紧围绕立法工作需求,统筹考虑全省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本着建点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原则,选择若干基层单位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可由市(州)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方面推荐并征求被推荐单位意见,经法工委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关于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除《规定》第五条的具体规定外,第十条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把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第十八条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宣传展示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的正能量,扩大影响力。

  关于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和指导。《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工委将法规草案文本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第十六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将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以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积极性。在加强联系和指导方面,第十九条规定,法工委安排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工委每年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员或信息员安排一定名额,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培训。在支持和保障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不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赠送法律法规相关书籍、立法工作资料等,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相应保障。(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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