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
10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对该条例作出修订是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还采取调研、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设定八章70条,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等。
规范种子范围,《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条例里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农作物,是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
更加明晰各级政府的职责,《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种业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源、设备、资金等要素向企业集聚,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
为激励原始育种创新,规范品种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种业市场监管,《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为促进种业振兴和我省现代山地特色种业长期稳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还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种子生产机械,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等补贴范围。
为强化种业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通过良种生产补贴、基地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措施,促进生产要素向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聚集。(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