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农村公路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好、管理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等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批示精神,又是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的发展思想,也是有效解决广大农村居民急难愁盼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完善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安顺市通村、通组公路“有人建、无人管、无人养”的困难和问题,安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8月17日审议通过《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按照地方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安顺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紧扣农村公路在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等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的职责分工。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在不与国家专属立法权有抵触、且上位法又没有禁止的情况下,结合通组公路在保障和服务农村居民出行方便、快捷、安全,农产品运输、销售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推动、维护、保障乡村振兴工作,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将通组公路创设性地纳入本条例进行规制,依法将通组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纳入地方性法规以规制。
农村公路中村道、组道,地处山区,地质地形地貌比较复杂,山高、坡陡、弯急、路窄,行车难、错车难的情况时常发生,《条例》规定:“建设单车道的村道、组道时,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工程难易程度和可视距离,科学合理设置错车道”“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畅通、便捷、安全等,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再次明确了禁止行为。《条例》 规定:“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临时占用、挖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等。
养护资金不足和等级低、使用周期短,磨损和毁坏快,是安顺市市通村、通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保障农村居民利益出发,坚持多层级、多种方式筹资的原则,规范了资金多渠道筹集保障机制,明确将通村、通组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按比例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法治规范农村公路“有人建、有人养、有人管”,有利于农村居民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利于农产品运输、销售,有利于农村经济融合发展。(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