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市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厅长余敏作关于《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学雷作关于《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不断向前推进,司法鉴定需求日益增长。截至2023年6月30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61家、司法鉴定人733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由2012年的26269件增加至2022年的71238件,增长了2.71倍。
据悉,现行《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首次制定,2011年、2012年两次修正,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央印发专门文件,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顶层设计,要求同步推进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订,我省在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修订《条例》列入重点改革任务。
“现行条例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制度和实践创新,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相适应,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余敏在说明中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经202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交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委员会多种形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并于9月7日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对其进行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对健全机制、完善程序、防止干预、提高质量、增强公信、权益保障等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并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提出九条修改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为诉讼活动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并明确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加强了实践中诉讼活动外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管。
完善准入条件和退出情形,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优胜劣汰;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与办案机关工作协同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动态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行业协会监督、惩戒、交流培训等职责,推动行业自律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推动法治人才储备建设,解决我省司法鉴定人才不足和持续发展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为有效解决“人情、金钱、虚假”鉴定、“多头、重复”鉴定以及违反程序鉴定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首先规范鉴定程序。统一规范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提取和交接,鉴定实施、中止、终止、补充、意见书赋码管理等程序。特别是在第二十五条,立足于“源头治理”,创新规定以“协商+随机”的模式选择确定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防止出现利益输送或者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其次是建立防止干预制度。明确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等四类干预情形,规范干预报告和记录程序。同时完善司法鉴定人义务、回避以及不得接受委托情形和程序,明确干预和违法违规鉴定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
最后是规范重新鉴定。明确办案机关为委托重新鉴定的主体,防止实践中出现未经办案机关同意,当事人隐瞒事实委托导致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违规情况。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合法权益。
针对司法鉴定人部分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提升能力水平、获得合法报酬和出庭费用以及人身安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建立纠错容错机制,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主动报告、主动补救,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将司法鉴定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建立司法鉴定收费动态调整机制,以有力措施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