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整版关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法规及相关报道
第一篇
把脉会诊助力贵州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近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8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聚焦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进行询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应询,为贵州全面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把脉会诊。
“经过共同努力,这次专题询问很成功,达到了聚焦问题、凝聚共识、促进发展的目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陶长海强调,要积极运用法治力量促进和保障全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多元化的健康需求,扎实做好专题询问的“下半篇文章”。
询问开场直指问题
近年来,中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中医药各项事业和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整体水平稳步提高,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推动健康贵州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越发明显。
但是,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仍然存在,集中体现在8位委员的发言询问中。
“请问如何立足贵州实际,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罗应富率先询问。
“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一核创新引领、七区协同联动、全域整体支撑’的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熵首先介绍了强化规划引领的做法,针对项目建设存在的短板,从推动中医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支持重大中医类项目建设,促进中医药创新研发等方面介绍了破解之策。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笑关注贵州苗药等民族医药进药典、发挥院内制剂的作用等问题。
“我们通过邀请国家药典委专家来黔专题培训,摸底调研、技术指导、制定重点品种阶梯式跟进等多种举措,帮扶企业全面提升品种质量标准。截至目前,第一梯队的3个品种已上报国家药典委。”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训伟应询时还介绍,我们从加强制剂研发申报技术指导,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办事流程,健全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院内制剂的作用。目前,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数明显上升。
全程聚焦高质量发展
“请问省卫生健康委,下一步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对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什么安排打算?”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询问。
对于张平的询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孙发列举了不少:“比如重强链,加快打造‘黔地灵药’、黔产民族药、‘康养到贵州’三个品牌;又如重服务,加快在省级建设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在市级加快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和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在县级推动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中医科、妇幼保健院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在乡镇建强用好中医馆,在村级强化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试点建设中医阁的五级体系”。
“下一步,将加快补齐中药材初加工、中药新药培育研发、中医药大健康衍生品三块短板,夯实政策、人才、科技、资金四项支撑。”孙发说。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明莉提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哪些激励和保障措施来推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省教育厅如何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中医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今年,通过贵州人才博览会签约落地240余人,通过开展赴省外知名高校引才活动签约落地140余人。”面对陈明莉的问题,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肖震从加强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培养、强化中医药人才的评价和激励、营造中医药人才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贵州省教育厅副厅级督学欧阳嘉从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完善中西医结合院校教育体系,推进研究型教学,加快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介绍了不断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人才培养模式的工作做法。
逐条逐项抓好整改
面对诸多问题,“答题者”既介绍工作经验,又逐条逐项列出整改措施。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枢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机制,健全符合中医治疗特点的医保管理和支付方式,逐步扩大中医药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全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吕劲松介绍,主要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应纳尽纳,实现医保定点管理全覆盖,动态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三个方面支持全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请问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中药材高质量发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卢玟燕发问。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胡继承从培育重点单品,夯实种业基础,加强基地标准化建设,抓好质量监管,完善产销渠道等方面进行了应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立关心的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推进“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的具体举措。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徐刘蔚从加强中医药康旅谋划布局,中医药康养旅游产品宣传推介,中医药康旅融合发展产业的支持力度,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提升中医药康旅融合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此外,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石祖建就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支持进行了询问。
贵州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明介绍,将从多渠道筹资,支持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事业发展;多措并举,推进中药材产业提质增效,推动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加大中医药产业金融支持,助力中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
一言一语察民意,一问一答惠民生。历时1个多小时的专题询问即将接近尾声,但委员和到会应询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仍意犹未尽。
“询问就是推动,应答就是承诺。”陶长海指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解决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积极运用法治力量促进和保障全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多元化的健康需求。
第二篇
以法治方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产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对接上位法,调整监管主体
贵州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相关工作,出台系列有关食品安全及屠宰行业发展规范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为牲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牲畜屠宰行业发展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近几年,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先后作了修改,尤其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调整了监管主体,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完善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健全疫病防控制度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规定。
加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禽类产品消费量不断增长,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带来的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将禽类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因此,《条例》将屠宰对象由原来的猪、牛、羊三种牲畜扩大到猪、牛、羊、鸡、鸭、鹅六种畜禽。
“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畜禽屠宰工作的立法需求,总结固化畜禽屠宰工作经验成果,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修订十分必要。”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如是介绍。
坚持实事求是,体现民意促进民生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善于借助专家顾问的外脑力量,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的真实意见,确保每一项立法都能回应民声、体现民意、促进民生。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贵州省人大、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多次组成调研组前往一线调研,倾听专家建议、收集群众意见。并经分类整理后,将科学合理的成分充分整合吸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修改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从行政法规的立法本意看,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其产品的供应范围只对生猪有限制,对其他畜禽产品无限制。经调研发现,如果对小型定点屠宰的牛、羊、鸡、鸭、鹅产品也规定仅限于向农村地区的本市场供应,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运营,甚至破产,这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推动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建议对牛、羊、鸡、鸭、鹅定点屠宰点的供应范围不作限制。”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说。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屠宰管理实践和群众生活习惯,《条例》设立了除外条款,一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个人自宰自食家禽不适用本条例;二是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规范屠宰场建设,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条例》分总则,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屠宰与检疫检验,产品经营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共49条。
在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专章,《条例》从完善规划选址、严格设立标准、健全审批程序等方面严格规范屠宰场(点)建设。
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条件,《条例》从应当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对于各方责任落实,《条例》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场(点)设立许可的审批权,落实属地政府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强化了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主体责任,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畜禽屠宰场(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将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屠宰场(点)要建立质量管理规范、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场(点)查验、出场(点)记录、肉品品质检验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三篇
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如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遇到矛盾纠纷如何处理,怎么解决?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条例》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贵州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明确主体职责
《条例》分总则、组织协作、职责分工、预防化解、保障监督、附则6个章节,共40条。
“在职责分工专章,《条例》规定了各类责任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力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介绍:各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条例》明确,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此外,《条例》还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了明确。如对跨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明确可以提请由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领导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明确应当由负有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联动化解。
促进预防化解
《条例》列预防化解专章,从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全流程关键工作,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遵循。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及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为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条例》梳理整合法定程序,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协商和解、调解等经济便捷、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程序的合理衔接、协调联动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
同时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可以依据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
《条例》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文明执法,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强化保障监督
为解决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同时,还对经费保障机制、信息化建设、队伍专业化建设等作了规范,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保障。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对知识产权、大数据、金融等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进行通报、约谈、督办、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的6种情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