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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访谈 | 解读《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努力为全国大数据立法探索积累实践经验。2025年12月3号,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6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干部范海东,省大数据局规划投资处副处长肖兴杰对条例进行解读。

主持人: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范海东:条例共9章51条,将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守正创新。作为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继续沿用原条例名称,持续擦亮贵州大数据这张名片。同时,结合我省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聚焦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对章节内容作出调整。二是坚持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决策部署,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点,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进一步完善我省大数据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规的功能定位。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算电协同、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公共数据归集等突出问题,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新修订后的条例章节结构有较大调整,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

肖兴杰:条例章节结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围绕“三步走”的总体安排进行修改。今年8月,省委召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推进大会,明确提出在前期第一步大抓数据中心建设抢先机、第二步聚焦算力赋能产业“三个关键”抢新机的基础上,围绕算力、数据、应用、产业联动坚定迈出第三步。为更好推进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发展,单独设立算力基础、数据资源、应用赋能、产业发展四个重点章节。这样安排,既体现了对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律的把握,也强化了对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的引导与规范,切实保障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向纵深推进。

主持人:近年来,贵州已经颁布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等多件法规,请问这些法规与本条例之间有什么关系?

范海东:我省大数据立法时间最早、数量最多,目前大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有11件,其中省级层面6件,初步形成了以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为统领,以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等为支撑的“1+N”立法矩阵体系。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条例将与各专项法规相互衔接,形成合力,更加科学、管用,为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构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

主持人:新修订的条例,对贵州大数据的发展应用将起到哪些推动作用?

肖兴杰:条例的修订实施,对推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工作迈入更高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方面,进一步理清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将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从法治层面构筑起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四梁八柱”,将有效引领和保障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落地落实。在资金、用地、人才、场景开放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起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力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展。

主持人:感谢今天两位精彩的解读,相信条例修订实施后,将为推动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具时代性、针对性的法治保障。(制作: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杨猛 张娴 陈兵 张茂 刘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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