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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构建全方位、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机制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月15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言人答

记者问



发布会上,人民数字记者提问:请问《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回答了这个问题。



感谢您的提问。《条例》从基层动员、渠道搭建、意识提升、行为规范四个维度,构建了全方位、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强化基层自治,激活群众主体意识。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推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保护合力,让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主人翁”,筑牢基层保护防线。

二是拓展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多元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同时赋予监督举报权利。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障公众监督权落地。 

三是固化宣传节点,提升保护意识。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定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通过立法形式固定宣传周期。各地围绕节点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多维度宣传,结合线上科普、线下讲座等形式,系统普及保护知识、法律法规等,持续提升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四是规范救护与放生,引导科学参与。明确公众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等,由专业人员开展收容、救治和放归工作。这既鼓励公众的救助善意,又避免因非专业救护导致野生动物二次伤害或不当干预影响其生存习性。同时,严格规范放生活动。引导公众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合适栖息地,防止盲目放生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实现 “善意救助”与“科学保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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