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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土保持地方立法工作 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93,省人大环资委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3号楼907会议室召开省人大环资委第22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蒋可主持。省人大环资委委员唐斯庆、禄绍康、黄金桦出席会议,省水利厅黎平厅长率有关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袁周副主任到会指导。

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草案)》(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报告(草案)》)。会议认为,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安全不牢固,会造成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下降,由生态安全引起的灾害更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生态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由于我省特殊的地质、地形、地貌条件,水土流失情况较为严重,水土流失引起的水土资源破坏,土地退化,耕地生产力降低等已成为影响我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实施了10年的现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逐渐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并且还需进一步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衔接,重新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就《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审议意见报告(草案)》。

袁周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形势下,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刻不容缓。同时,做好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也是贯彻执行好国发2号文件的重要体现。在地方立法上,要更进一步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在执法方面,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土流失在全国的危害都十分严重,它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行各生产发展,特别是在我省的一些边远地区,由于过去缺乏科学意识,大规模的陡坡开荒,破坏了植被,水土流失严重,逐渐形成了“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希望通过《条例(草案)》的制定和将来的严格执法逐步缓解和解决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出台以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让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家喻户晓,打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群众基础,确保我省“两加一推”、“三化一省”战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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