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立法保护月亮山梯田资源景观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为黔东南自治州传承农耕文化,保护月亮山梯田资源景观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黔东南自治州从江县、榕江县境内的月亮山沟壑纵横,山高林密,在月亮山十余个乡镇分布有上万亩规模宏大的梯田群,是月亮山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资源,同时也是传承民族记忆的主要载体,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月亮山山区新未来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近些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月亮山地区开山毁田、弃耕抛荒、擅自改变梯田用途、私搭乱建、污染环境、破坏水系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随着月亮山梯田旅游资源禀赋的优势显现,月亮山梯田的开发利用机制、农户的利益保障等也亟待明确,对月亮山梯田进行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2016年2月,黔东南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期间,从江县代表团提出了关于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的建议。
2017年初,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经调查研究,决定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同年4月,在实地考察调研、座谈交流、充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初稿,并不断作了修改完善;8月,黔东南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8年7月,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针对《条例》进行了论证。此后,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立法调研组到月亮山梯田实地调研,几易其稿,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断完善后,报经中共黔东南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黔东南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明确了月亮山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对梯田实行分区保护,划分了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三类功能区,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将以梯田为核心的水源涵养林、灌溉设施、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等生产技术系统、梯田生态系统、文化景观系统纳入保护范围,对梯田资源进行了环绕式、全方位的保护。
《条例》对月亮山梯田的开发利用机制、村集体和农户的利益保障问题作出明确回应。规定了梯田资源开发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尤其是月亮山旅游景区开发者应当与资源提供方建立收益分享机制,对农户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给予保障,平衡了月亮山梯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推进了梯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梯田农耕文化的保护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