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绘就城乡美好“蓝图”保驾护航 ——《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综述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毕节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迈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的实施,将有力解决城乡规划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有效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有序推进试验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收集民意
近年来,随着毕节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规划严肃性和延续性不强、乡村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城乡规划公共设施不完善、规划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纷纷要求将城乡规划纳入立法范畴,毕节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立法项目名称、必要性、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等情况的汇报,确定将城乡规划立法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制定类项目。经过大量基层调研,深入分析论证,摸清了城乡规划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秉持民主立法精神,真正倾听民声汇集民智凝聚民心。有人大代表建议:“城乡规划立法要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和谐新农村。”纳雍县规划部门有关同志认为:“我市城乡规划立法,要着重解决规划不连续、不严肃的问题。”有村民代表问:“现在到处都是规划区,我们农村想建房子都不行,立法是不是也要管这个问题?”
收集到的每一条意见、疑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十分重视。十数次易稿后,最终形成体现社会各界意见、汇集全市智慧的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发挥工匠精神立良法谋善治
问题精准。2018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找准了毕节市城乡规划工作存在17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规划行政主体权责不明、城乡规划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强、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不完善、农村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规划建设与群众建房刚性需求矛盾突出、乡村规划无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等6个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按照“以问题推进立法和立法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有关政府及其部门、村居两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房地产开发、建筑、物业管理、供水、供电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请他们出谋划策、建言献智,收集到有关建议意见60余条,如有政协委员建议,房开商承诺建设的绿地、幼儿园、学校、停车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条文精练。《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从制定目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语言表达到立法技术规范方面进行精练,《条例》从一审的77条13730字精练到现在的54条8000余字。
程序精细。《条例》二审后,因部分条款争议较大且有些主要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为保证立法质量,在原则“两次审议报批”的基础上再增一次审议,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反复调研、多次论证,最终于第三次审议后全票通过。
精准问题、精心打磨,逐条论证、逐句推敲,“三次审议”的背后,诠释了力求良法的“工匠精神”,彰显了立法严谨的“为民情怀”。
针对问题立法法规亮点纷呈
贯彻中央精神,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规划先行。《条例》将镇、乡、村寨规划的实施独自规定一章,要求行政村应当编制村域规划,行政村范围内3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在实施乡村规划,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过程中的权责关系。
理顺体制机制,避免管理混乱。《条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解决了原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审批权限管理混乱的难题。同时,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将乡、村寨规划区内村(居)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规范农村建房行为,解决当前县(区)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面向乡镇核发规划许可证难以落地的实际问题。
强化刚性约束,确保规划连续。《条例》创新构建城乡规划“三会”制度,明确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三个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加强对城乡规划决策领导和执行的监督,杜绝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问题发生。通过导入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由人大决定、公益性用地性质和规模不得任意调整,防止规划修改的随意性,确保一张规划蓝图干到底。
破解城市顽疾,提升人居品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新建商业项目,降低建筑密度;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严格保护绿地、水体和历史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山体、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湿地、河道等公共性、公益性用地不得擅自修改为经营性用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减少。
解决建房刚需,彰显为民情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户因住房困难确有建房必要,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农村住宅用地的,可采取集中安置、产权置换、异地迁建等方式予以解决。明确异地迁建的情形,规定了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村级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统规统建、多户联建、统一规划、集中联片等多种方式进行异地迁建,旨在解决规划区内群众建房的刚性需求问题,传递立法为民的“温度”。
《条例》以法治的力量,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为毕节“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新发展理念示范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