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 黔西南有法可依
12月15日,记者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22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就《条例》的起草背景、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作介绍。
《条例》起草背景
黔西南州居住着汉族、布依族、苗族、彝族、回族、瑶族等35个民族,全州总人口36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43.55%。
各民族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民族医药知识,探索出了独具民族特色的医药体系,特别是许多民族医生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具有许多独特疗效,深受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为各民族繁衍生息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的保护机制,导致许多民族医药专家的知识、经验没有得到有效传承、发展,一些特色诊疗技术、医理方法没有得到有效发掘、保护。为了鼓励、支持、保护民族医药传承、发展,发掘民族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民族医药人才,促进民族医药健康发展,建设富有黔西南民族特色的大健康产业,制定出台《条例》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条例》制定过程
2018年8月,由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牵头,组成的调研组到省内外学习借鉴民族医药保护立法的工作经验。 2019年6月21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人大提出了《条例》的立法议案。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报经黔西南州委同意,将《条例》法规案纳入黔西南州八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启动了立法程序。8月30日,黔西南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经黔西南州人大法制委组织修改后,报请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10月24日,黔西南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月22日,《条例(草案)》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与发展、执业与管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是《条例》坚持原则、立法目的、民族医药定义的内容等;
保护与发展,主要规范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职能;
执业与管理,是《条例》的核心部分,规范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民族医药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药人员能够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监督管理等保障机制;
法律责任,对第二章和第三章禁止的滥采药材、擅自设置医疗机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医疗活动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具体的执法部门和处罚标准。
《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遵循民族医药发展的规律,进一步明确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规范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要求,加大民族医疗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完善民族医药服务系统建设。同时,条例还明确民族药材保护、民族药物配制研发、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办经营等内容,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监督管理等保障机制。该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全州民族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弘扬民族医药优秀文化,培育民族医药人才,促进黔西南州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条例》的亮点
主要的亮点和优势体现在一是规范民族医药人员执业要求;二是加大民族医疗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三是完善民族医药服务系统建设。完善制度建设,从而保护和传承民族医药,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为建设“康养黔西南”添砖加瓦。
下一步,黔西南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展氛围;黔西南州政府要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台实施办法,推动《条例》更好贯彻落实;黔西南州各级人大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并适时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条例》发挥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钱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