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出台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评价办法助推“三率”落实
近日,丹寨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丹寨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明确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范围、标准、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推动办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全面助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率、办结率、满意率”提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明确评价范围和方式。将本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或组织纳为评价对象,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根据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落实情况,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独立的进行评价,并在15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明确范围和方式,做到范围清、方式明,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的放矢。
突出评价内容和标准。把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办理效能和办理结果作为评价内容,围绕落实率、办结率、满意率三类评价标准,12项评分细则进行评价。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实行“三三四”制,落实率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日常督办情况进行评定,办结率、满意率由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分,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未与代表沟通联系或沟通联系不及时不深入,经办人员工作态度较差等情形的不得评价为“满意和基本满意”,评价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后作为奖惩依据。
注重评价结果和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告县委,并向社会公布,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对不认真或不按期报告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代表将依法提出质询。(来源:丹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余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