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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3年6月29日赫章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完善公益保护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三)各级行政机关和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任务,依法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者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五)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赫章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六)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县委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县人民检察院要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定领域案件办理。探索办理知识产权、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红色文化资源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等公益保护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诉前磋商、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准确界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载明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三)县人民检察院要对检察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察建议发出后,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跟踪掌握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通过召开磋商会、检察听证会、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相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整改落实。常态化开展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对虚假整改、到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形要依法提起诉讼,并在诉后针对自行整改、裁判执行等持续进行跟踪监督。保障检察建议发出后,有行动、有措施、有效果。

(四)县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或者行政机关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所涉事项,要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积极争取支持,根据案件性质抄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五)县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守检察监督权边界,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方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能够得到修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达成协议,通过司法确认方式促进诉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


三、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检察建议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宣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进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送达的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签收,确有抗辩理由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不得拒收检察建议书。举行检察听证会或采取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监督,促进整改落实。

(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1.查阅、摘抄、复制、调取有关行政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2.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4.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5.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6.勘验物证、现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依照下列方式处理: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人民政府、被调查单位的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恶意阻挠、妨碍调查核实,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3.对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干扰、阻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恶意阻挠、妨碍调查核实,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进行打击,从重处理。

(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应当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因客观原因需要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

(五)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作出处理。

(六)对同一公益事项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向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力量,共同推动解决问题。

(七)行政机关应当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案件台账、案件卷宗。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八)行政机关及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县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执行,县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合力

(一)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询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保障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经费和业务装备。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确保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支持修复衔接机制。

(三)县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四)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对重大典型案件应当以适当形式扩大知情面和社会影响力,对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应当及时执行到位。

(五)县公安局应当与县人民检察院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对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

(六)县司法局应当把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等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七)人民群众有权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进行举报。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通过12309网上举报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等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五、扩大社会效果,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司法责任制,规范办案程序和司法行为,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打造典型案例、精品案例,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影响力。

(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数字检察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全县大局、社会焦点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公益保护问题,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等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人有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率,为全县公益诉讼检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通报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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