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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镇远县召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施行工作,2023年12月25日上午,在镇远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州委依法治州办立法协调小组组长吴世胜对《条例》进行了发布,宣读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条例〉的决议》和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并对《条例》贯彻落实作要求;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主任委员杨清云对条例修订情况作说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顺金就《条例》贯彻落实作发言。



吴世胜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镇远县是1986年国家第二批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修订后的《条例》更具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符合镇远实际,适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需要,对推动镇远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提出了更严格、更科学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名城保护,树立“名城市民”主人翁意识,构建起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建共治的整体格局。进一步明晰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责任清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名城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生态环境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三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名城的保护涉及范围广、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配合和协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档升级。四是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参与《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加以整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优势,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州直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央广网、国际在线、贵州日报、贵州民族报、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等9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会议。(来源: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 王瑒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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