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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体育之基 圆强市之梦——《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立法综述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4年11月1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助力体育强市建设,推动全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适应改革需要 助力文体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近年来,毕节市不断推动城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初步形成了县(自治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层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持续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百姓智慧健身房等场地设施建设。2024年,毕节市先后被纳入全国8个西部地区体教融合足球青训体系建设试点和全国首批8个青少年校园足球高水平综合改革试验区,体育事业发展蹄疾步稳。

2024年9月2日,市委三届九次全会指出:“要扎实推进文化赋能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毕节作为体育冠军摇篮和‘高原兵’输送基地,要持续构建完善文体事业支持服务体系,塑造‘冠军摇篮’‘英雄之城’品牌。”

为落实市委关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决策部署,以法治手段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将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立法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地方立法助推体育改革发展,使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发挥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功能,推动毕节市体育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迈进。


推动“立普”结合 提升立法质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秉承“让立法进程成为普法过程”的理念,在《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各环节推动立法与普法有机结合、同向同行、并联发力,切实提升地方立法质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普法。通过毕节人大网、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等渠道,公开《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向社会公众介绍《条例》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等立法背景,积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众的意见。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条例》起草的民主性,提高了《条例》起草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

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普法。为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条例》起草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在调研过程中,注重宣传解读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条例》的主要内容的知晓度。同时,针对《条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起草工作组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为《条例》夯实民意基础。

在座谈论证过程中普法。多次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村(社区)群众代表、营利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代表等参与讨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智慧。在《条例》论证过程中,通过对《条例》立法初衷、立法精神等方面的讨论,强化与会者对《条例》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理解,确保《条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 体现地方特色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条例》在选题上以“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为小切口,在内容上力求“小快灵”,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减少衔接性、指引性条款等非核心内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严格规划要求,促进资源利用。为保障配套的体育设施能够配建到位,《条例》规定对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时,为缓解城市公共健身资源紧张的现实状况,《条例》还规定有关单位可以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推动公办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对外开放体育设施,促进闲置资源有效利用。

明晰管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为了明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同场地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作了规定,压实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管理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的责任主体。

关注特殊人群,展现立法温度。为了让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可以更好地锻炼身体,进一步扩大全民健身群体,夯实运动发展基础,《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公共体育设施享受优惠予以明确,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和照顾,展现立法温度,弘扬社会正能量。(作者:毕节市人大立法辅助中心  王厚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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