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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技创新提供持久法治动力——《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综述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科技创新,标志着文明的进步,指引着城市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有过非常形象的比喻,“科技创新,就像撬动地球的杠杆,总能创造令人意想不到的奇迹”。总书记还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法治保障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将《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列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类项目持续审议,《条例》经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5月29日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规自2011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贵阳贵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围绕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聚焦重点环节谋篇布局。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有关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二是对国家、省相关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发挥好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三是立足贵阳贵安科技创新实践,贯彻落实好市委决策部署,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立法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条例》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科技创新引导、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保障等部分。


明确职责要求,构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条例》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为督促、引导各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以企业为主体,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科技兴则城市兴,科技强则城市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作出了部署,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条例》在科技创新体系中规定“企业为主体”以外,还明确规定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准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聚焦重点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相辅相成。围绕产业布局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科技研发活动需要聚焦的重点领域作了细化规定。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引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在我市落地落实。


加强人才支撑,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创新之道,唯在得人。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推进科技创新,人才是关键。《条例》强化人才“引育用留”,提出多项举措。一是固化已建立的科技人才发展工作机制。二是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三是对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和为科技人才提供便捷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作了规定。四是为多形式、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对科技人才双向流动、产教融合培养人才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了规定。五是规定了相应措施引导、督促并保障科技人员认真履职、依法诚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加强协作互助,促进地区科技创新合作

科技创新既要加强创新要素集聚以发挥创新合力,也要注重区域间的协作互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重大战略区域和省内外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离岸孵化器等。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合作以及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优化平台建设,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力,细化上位法关于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的规定。《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纳入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为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条例》明确推动“四城”联动发展,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和共享,促进全省科创中心建设。


突出成果转化,释放创新驱动效能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关键,为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在现有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培育发展技术市场的责任主体、方式和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引导措施作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能力的提升。同时还对职务科技成果奖励机制等作了规定。


发挥金融作用,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创新创业“始于科技、成于金融”,为使我市科技金融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条例》增设专章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支撑保障作用。一是规定了相应鼓励措施,进一步向科技企业提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二是加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三是鼓励商业银行建立聚焦科技企业信贷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机制,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等。


强化创新保障,构建容错免责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提升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效能作了强调,为发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带动作用。《条例》明确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由于科技研究开发创新性及探索性强,风险度高,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或者存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勤勉尽责容错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撰稿人:杨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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