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安顺市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优化
第三章 基础设施提升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五章 服务提升
第六章 国际拓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的促进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应当遵循国际视野、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融合、智慧管理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镇宁、关岭、西秀区等,根据职责协调推进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应急管理、气象、民族宗教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联动协调机制。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协商、协作、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景区规划建设、服务提升、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与监督评价活动,共享景区发展成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黄果树大瀑布、陡坡塘、天星桥等景点的自然稀缺性,推进跨区域旅游协作。
鼓励旅行社、景区经营者等依托布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文化、屯堡文化和其他旅游景区的自然、人文优势资源,优化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品牌力、吸引力的特色旅游线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利用各类媒介、数字平台等开展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宣传。
鼓励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文艺工作者等利用以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美食等为素材,依法进行文学、歌曲、舞蹈、电影、短视频、直播等文艺创作和宣传。
第二章 资源优势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按照规划进行空间布局,打造以陡坡塘、天星桥、滴水滩等瀑布群为中心的黄果树世界级核心旅游景区,建设滑石哨山水秘境亲水区、峡谷高桥国际极限运动体验区、郎宫半岛温泉度假区、布依八寨民族风情旅游区、龙宫喀斯特溶洞康养旅游区,贯通黄果树旅游交通大环线。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博览、演艺演出、夜市夜景、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街区建设,实现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与一流旅游城市的景城共建。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资源、客源、服务三大要素,推动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与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花江峡谷大桥旅游区、夜郎洞、高荡千年布依古寨等一体化发展。
第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展普查、登记和评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景区经营者编制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重点保护下列旅游资源:
(一)黄果树瀑布群、白水河、坝陵河、黄龙湖、郎宫温泉等水体水系;
(二)水帘洞、龙宫溶洞、奇峰异石;
(三)森林、植被、湿地、野生动植物;
(四)石头寨、布依八寨、红崖天书、铜鼓十二调等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它应当予以保护的资源。
第十四条在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开展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溶洞和地形地貌等。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展生态环境实时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旅游景区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修复、修补机制。
第三章 基础设施提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电、气、网和环卫绿化、消防安全等旅游基础设施检查、更新,提升旅游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康养、露营、停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景区与周边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实现空间共享。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干道,按照国家旅游风景道标准,打造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至各景区之间的交通大环线,提升互联互通交通功能。
第十八条旅游者服务中心应当完善换乘中心、停车场设施建设,并多维度向旅游者提供导览、票务、多语种、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经营者应当优化景区内交通、安全、消防、商业、环保、旅游厕所、医疗救急、母婴室等旅游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游客服务点,构建便捷、舒适、安全、卫生的旅游活动空间。
第二十条景区经营者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用停车位、通道、电梯、厕所等无障碍环境设施,满足特殊游客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第四章业态培育
第二十一条依托景区高浓度负氧离子、低辐射的生态优势,培育以康养旅居为核心的特色旅游业态。
第二十二条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自然景观、传统村落、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开发实景演艺、影视、动漫等文化业态,培育户外运动产业,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大力发展夜间经济,依托瀑布奇观与民族风情,打造光影夜游、特色夜宴、非遗夜演、文创夜娱和地质夜展,丰富游客健康夜生活。
第二十四条依托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旅游资源拓展培育山地徒步、骑行越野、露营探险、攀岩溯溪、冲浪漂流、桥梁极限等户外运动,依法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等开发低空旅游业态,提升景区品牌力、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鼓励依托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引导开发旅游文创产品,建立与现代传媒相适应的旅游产品营销机制,扩大产品市场。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充分利用智慧文旅综合服务云平台,适时发布和推送道路出行、气象预警、实时游客量、票务、求助、导览、解说、医疗救助、投诉和灾害救援等信息,为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旅游服务。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景区的交通秩序维护,优化景区与中心城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之间旅游直通车接驳服务,开通景城旅游专线,完善交通枢纽旅游服务功能,在节假日与旅游高峰期合理延长运营时间,为旅游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
第二十八条景区经营者应当完善门票预约制度,优化预约服务,为旅游者提供网络售票、自助售票和人工售票等购票方式,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减免。
景区门票、观光车、游船、电梯扶梯、缆车等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捆绑销售。
以套票等优惠方式出售门票时,应当同时提供单独的门票销售。
景区经营者应当利用数字技术引导旅游者方便快捷进入景区,并依法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景区内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设置观光车乘车点,通过标识牌、小程序等公示观光车线路图、运行时段及应急联系电话。
鼓励景区经营者根据旅游者需求,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在旅游服务领域的应用,关注残疾人、老年人、病人、孕妇和少年儿童等特殊旅游者的旅游状态,为旅游者提供人性化、温情化、个性化、智能化旅游服务。
第三十条鼓励景区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向游客免费开放内部停车场和厕所。
鼓励中小学校在假期向旅游者开放体育场馆。
第三十一条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文明待客,营造优质的旅游服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培育机制,推动旅游业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创建高质量旅游服务品牌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旅游服务质量评估和旅游服务品牌培育,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
支持旅游经营者申请旅游服务质量国际认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组建具备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的旅游志愿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导览、科普教育、文明引导、心理疏导、紧急救助等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常态化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测评估,通过设置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应用场景、旅游服务质量二维码,全面采集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旅游经营者及时进行警示和约谈。
第三十五条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优化管理制度,落实部门职责,完善景区建设、资源保护和游客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景区经营者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制度执行和规范操作,优化管理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提升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的标准化、特色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生产、生态、数据等方面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安全数据同步共享,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旅游安全预警和多部门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火灾和其他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及时发布警示信息,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序分流。
第六章 国际拓展
第三十八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景区经营者制定国际旅游市场拓展计划,创新国际宣传方式,强化国际营销,开展多元化国际合作,提升旅游景区品牌国际知名度。
支持景区经营者在境外城市拓展国际营销渠道,协同当地旅游服务机构为国际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推介旅游资源,量身定制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在境外进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当地的法律政策,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及其宗教信仰。
第三十九条依法引进国际资本参与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运营,推动景区建设运营按照国际标准转型升级。
支持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旅游景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交流、推广旅游资源和实行对等优惠政策,推动旅游文化活动融合发展。
第四十条鼓励景区经营者、旅行社等市场主体为国际旅游团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旅游服务,增强国际旅游者旅行体验感、获得感,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与品牌竞争力。
第四十一条景区经营者应当通过在线咨询服务平台,为国际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饭店、酒店、商店等旅游服务经营者为国际游客提供多语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酒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者服务中心、购物中心等场所为国际游客提供快捷便利的货币兑换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接待国际游客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旅游服务等符合国际礼仪和文明服务要求。
第四十三条支持在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举办国际会议、节庆、体育赛事、展览展会等国际文化体育活动,与世界各国广泛开展旅游文化交流,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规划保障项目用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开展金融和保险创新,提供融资和保险保障。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公众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四十六条支持与高等院校依法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才培训,为黄果树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十七条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建立旅游纠纷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明确纠纷先行赔付基金管理机构。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构建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旅游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参与旅游纠纷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