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贵阳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贵阳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探索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链条宣传
将立法与普法紧密结合,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调研、起草、修改、审议、报批、施行等阶段全链条开展宣传。
市人大相关专委会会同常委会工作机构,做好地方性法规立项、调研、审议、报批等阶段的宣传;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联动,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全链条宣传。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地方性法规起草、修改、施行等阶段的宣传,同步做好其他阶段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将地方性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普法工作总体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进社区、进乡村,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二、推动地方性法规入执法入司法入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地方性法规的牵头执法部门要主动担负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其他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责任,增强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事项已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适用。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开展法律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监察职责,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情况作为重要监察内容。
三、推动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质效提升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将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主要制度是否落实、法规执行效果是否明显等。加强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常态化运行
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之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