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定新规 护路惠民生——《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改稿记
立良法如植嘉木,集众智共议法治之基;循正道以筑华章,汇众力同谋和谐之篇。
会议室的灯光落在摊开的法条文稿上,省级部门对《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反馈意见汇总后摆在每个人面前。
已经29号了,马上要放国庆假了,我的心情有些激动,但不是因为放假,而是在期待即将参加的改稿会,作为刚来实习的小白,这是我第一次接触立法工作,虽说是大三法学生,但对立法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书本上,如今得以触碰其鲜活的实践模样,好奇不已。
贵阳市人大法制两委和农经民宗委、市司法局和市交委的同志们围坐在一起,将讨论这些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便法工委提请省人大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
随着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洪主任一声“现在开始讨论”,会议室热议一触即发!
农村公路养护前是否告知相关部门?
养护告知之辩:农村公路立法中的责任刻度
“建议: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在养护作业前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念到。
“这条我们想折中一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需要中断交通的应提前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委的同志说。
“我认为‘中断交通’已经被包含在‘需要绕行’的范围啦。”法工委韦副主任说道。
“那倒也是,不过公路养护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还是要提前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部门要提前做好预案,部署引导工作,避免影响交通。”交委的同志说。
“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是已经起到提示车辆和引导交通的作用了吗?”与会人员提出疑问。
“这可不一样嘞!设置标志提示车辆行人是施工单位对公众的义务,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批是其施工前的行政管理义务。”洪主任说道,“但是我觉得没有必要单独列一款,新加这一款适用条件和第一款本质是一样的,融到第一款里面就行。”
融到哪个位置呢?
“这样吧!‘需要绕行的,应当在养护作业前告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这个表述如何?”法工委韦副主任提出。
“是不是放在这条最后会恰当一点呀?不绕行而修建临时道路的就不用提前告知相关部门了吗?”与会人员问道。
正当我思考放在后面怎么表达更规范时,一个让我醍醐灌顶的声音响起:“不不不!修建临时道路的不属于中断,车辆可以直接从旁边的临时道路通行,就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示。”法制委主任委员王主任说道。
如此看来就是按照韦副主任所说的来修改,负责记录修改的同志在电脑上飞速标记,哒哒哒的键盘声急促有力。
“等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有规定?快查一下。”王主任提醒道。
“有的!有的!”交委的同志回答。
“那就不用加了噻!上位法已经规定,我们这里就不需要重复了。”
最后一致认为: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但是,由于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再赘述,故此条不作修改。
清晰敏锐的思维、专业灼见的碰撞、精准审慎的字句、欧亨利式的结局,这是我对这场讨论最直观的感受。
大型建设项目使用农村公路是否要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
村委意见之问:农村公路立法里的基层温度
“我认为必须征求意见!”韦副主任话音刚落,拳头轻轻叩了叩桌面,“县道、国道的管理主体清晰,自然另当别论。但村道、组道的管理部门是村民委员会,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使用村道、组道,就理应向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她的目光扫过全场,带着不容置疑的笃定。
“可……国务院出台的上位法里,没有这一条啊!”交委的年轻工作人员声音里带着一丝犹豫,却也足够清晰地抛出了疑问,“咱们这么加,会不会……”
“那么此处内容正是对上位法中没有对村道、组道进行规定的补充,上位法没细化,咱们就把这‘空白’填上,这是对基层治理的负责!”韦副主任立刻接话。
“的确如此!”王主任赞同道。
话音刚落,另一个疑虑又冒了出来:“如此一来,会不会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提出这个问题的同志眉头微蹙,显然是在为实操层面担忧。
“这是义务,不是负担!”王主任往前倾了倾身子,语气加重了几分,“征求意见不等于征得同意,和村委会沟通,是让建设单位和群众站在一条线上。你想想,提前把话说透了,工作推进是不是更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不是来得更实在?这不是增加负担,是给工作‘铺路’!”
“就是就是!”在场的同志语气里满是共鸣,“实务中大家基本都是这么做的,只是没写到法条里……”
“所以才更要规范啊!”王主任的声音带着一种破局的果断,“实务里的‘习惯’,得变成法条里的‘规矩’,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更扎实,得把这层权责明明白白写下来,让基层治理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
“我建议此处修改为:‘涉及使用村道、组道的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韦副主任说。
“可以可以!”大家均表示赞同。
这场关于“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或者大型厂矿在运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是否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的讨论,激起了层层思想的波涛。每一次这样激烈的碰撞,都是在为法治的基石添砖加瓦,都是在为基层的明天描摹更清晰的模样。
“十五日”还是“十个工作日”?
立法细节里的时间平衡
“建议:第一款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日’”工作人员念到。
“这个是因为他们觉得提前十五日报备留给我们的处理时间更为充裕。”交委的同志解释道。
“那不对头呀!工作日是不包含节假日的嘞!你仔细算算,十个工作日其实算上周末是十四天啦!”洪主任微微前倾身体,条理清晰地反驳。
他说着,拿起桌上的笔,在草稿纸上快速划拉起来:“你想,‘十五日’里包含了周末时间,要是赶上节假日,实际的工作时间更少,而‘十个工作日’是实打实的工作时间。”
“十五日本身是什么概念咯?比如你现在遇到国庆小长假,那你算算还有多少天时间?”王主任接过话茬,语气带着点“较真”的意味问道。
“像今年的八天小长假,就只剩七天了......”大家纷纷反应过来。
“对呀!”洪主任提高了音量,“这压力不就更大了吗?本来想着时间宽裕,结果碰上假期,嘿!反而更手忙脚乱!而且你想想,使用工作日更为规范且可控啊!咱们立法,不就是要追求一个‘可预期、可操作’吗?用‘工作日’,能让行政相对人清清楚楚知道咱们的工作节奏,这不比模糊的‘十五日’强多了?”
在场的同志听了连连点头。
每一个数字的斟酌,每一个表述的打磨,都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个脚印,扎实而坚定。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是国家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这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我深刻体会到这句话的内涵。
走出会议室,楼道里只剩讨论改稿细节的余音和快步走路而发出的窸窸窣窣的摩擦声。即使在放假前夕也没有人松懈,改稿之后还有“硬仗”,我也跟紧脚步投入下一步工作。尽我所能,敬我所不能!(供稿: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胡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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