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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10月30日安顺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7日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6年2月27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牵头组织检查和调研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代表工委整理提出;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议题的确定,不受审议次数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充分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建议,报请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同意。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议题建议,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提请审议的时间、报告机关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等。

第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并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和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测评、实地查看等方式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参考。对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在汇总整理后,与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九条市“一府一委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如实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已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

第十条报告机关向常委会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7日前,将修改后的正式文本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并由常委会办公室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报告专项工作,由其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满意度测评表。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对专项工作的满意度等次:(一)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报告反映专项工作的全面、客观、真实性;(三)查找存在的问题是否准确;(四)对导致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情况;(五)拟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六)该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的社会效果;(七)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十五条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达到常委会到会组成人员80%及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数不足80%,加基本满意票数达到50%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达到50%及以上的,为测评不满意。未填写和填写不规范的,作为废票处理,不计入测评票数。

第十六条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第十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形成对该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审议意见形成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涉及主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的意见,同时抄送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报告机关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再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就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督办工作按照《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跟踪监督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提出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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