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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拟于2026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遵义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4月16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1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925室

邮编:563000

真:0851-28217520

电子邮箱:rdfgw2018@163.com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融合发展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是指立足本市山地地理条件与资源禀赋,具有地域特色鲜明、产业效益优良、产业链条完整、品牌优势凸显、生态绿色持续、联农带农紧密的现代农业产业形态。

第三条【立法原则】  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安全高效。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统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融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技术推广、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引导、组织村(居)民依法、自愿参与产业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经营主体培育、科技与技术推广、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防灾减灾、产销衔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服务保障和推动落实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智慧农业】  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全链条深度融合,提升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社会参与和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林业、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地理条件与产业基础,制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九条【规划评估】  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内容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布局。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目标完成、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实施成效等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规划调整、优化完善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重大政策调整、国土空间布局优化、市场重大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结合规划评估结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原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和公布。

第十一条【产业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适度规模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守粮食安全底线,保障粮油、蔬菜两类农产品供给;重点发展茶叶、辣椒、红高粱、中药材、生态养殖等主导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发展竹、花椒、食用菌、精品水果、生态渔业等多元化区域特色产业,促进县域产业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章

第十二条【融合发展导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健全全产业链发展机制,构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农村多元价值,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种养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优化种养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广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等绿色低碳种养模式,推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融合发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养业标准化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动植物疫病防控、尾水治理等技术培训、指导与推广;指导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生产场所,推动种养平衡、以种定养、以养促种。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基地,配套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畜禽粪污、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与就地就近资源化还田利用,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十四条【农林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统筹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森林康养等业态深度融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下经济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指导;推进林产品精深加工、质量提升与品牌培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示范成果。

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发展林下经济,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林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市场拓展;支持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技术成果转化,发展生物质能源、有机肥料等循环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农文旅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文化、旅游和生态资源,挖掘遵义红色文化、农耕技艺、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依托红色遗址、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非遗工坊和特色农业园区等载体,发展红色研学、农耕体验、田园观光、生态休闲、森林康养、避暑旅居等业态,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现代山地特色农业,夯实农文旅融合发展产业基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开发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推广旅游线路和规范旅游市场服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文化旅游创意机构、旅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开发体现遵义红色基因与山地特色农业的文旅产品、文创商品;支持发展山地特色民宿、文化体验、非遗传承等业态,运用数字技术、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推动农文旅品牌共建、市场共拓,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农工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与工业融合发展机制,推动特色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延伸升级,促进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推进生产加工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提升特色农产品质量效益与市场竞争力。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原料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管控与产地初加工指导服务;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技术、智能化生产设备与绿色生产工艺,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数字化转型。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推行绿色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加强新品种、新产品研发与推广,开展生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支持组建特色产业联盟,整合全产业链资源,培育具有山地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农商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商融合与产销对接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仓储保鲜、分拣包装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联结城乡、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协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和商贸网点布局,发展农村电商、农产品展会等营销模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关系,拓展农产品外销渠道。

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商贸流通、电商、冷链物流、连锁经营企业深度合作,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产品电商产业基地、产地批发市场等载体,推广产销一体、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模式,提升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务工就业、托管服务、资源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稳定、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深度融入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共享产业发展增值收益。

第十九条【财政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目标相适应。财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重点用于山地特色农业

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应用、品牌培育推广、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安排农业发展空间,依法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项目用地政策指导与服务,引导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与耕地占补平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流转程序,推广使用标准化合同文本。

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安全与耕地保护底线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人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制度,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完善城乡、校地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与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高素质农民、乡村工匠、农村职业经理人等本土实用人才,建强农业技术推广、电商营销、林下经济等领域人才队伍,开展农业技能提升和实用技术培训。落实基层农技人才定向评审、定向使用职称政策,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农业人才培育,面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品牌运营、市场营销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作为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核心支撑,健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评价、激励与利益分享机制,统筹实施科技强农工程,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技术培训、科技特派员服务,提升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科技水平和技术应用能力。

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计划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评价与激励机制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广智能农机、轻型山地农机、农业机器人、智能节水灌溉、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负责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自建或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支持科院机构及其科院人员依法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与建设。重点推进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农村公路、仓储物流、农村电网、数字信息、防灾减灾、林下配套等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设施管护机制,提升设施利用效率,持续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生产经营保障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流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配套、地力提升等工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所需的道路建设与管护提升,畅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通道。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灌溉水源工程、输配水渠道、泵站、节水设施等建设与更新改造。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林业生产便道、林区灌溉、防火应急等配套设施,完善林下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支撑。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产地集散中心、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流通节点布局,提升农产品市场化流通与商贸服务保障能力。

电力部门负责巩固提升农村电网,优化供电布局,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用电需求。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覆盖能力,为智慧农业发展提供支撑。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县、乡、村三级邮政快递与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农产品仓储、分拣、寄递、配送服务能力。

气象部门负责农业气象观测站、监测站点、预警信息发布设施等建设与运维,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和稳产保供支撑能力。

第二十四条【品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主品牌、特色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与推广,提升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范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推进绿色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管理,加强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宣传推介与运营管理。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自主品牌,依法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高品质农产品认证;支持参与农产品展销、品牌推介、品牌交流等活动,拓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五条【种源培育与保护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依法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登记与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育种创新攻关、优良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良种基地建设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育种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进种质资源创新、新品种选育、地方特有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产业化开发利用。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品种。

第二十六条【金融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扶持机制,完善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与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涉农贷款财政贴息、担保保费补助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配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金融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发展订单融资、仓单质押、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依法依规拓宽涉农抵质押物范围,推广以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活体畜禽、农机具、农业商标、地理标志等为标的的抵押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发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农业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与保障水平,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农业保险组织实施、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强化防灾减损、灾情排查、查验定损等协同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聚焦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开发特色种养、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物流、气象指数等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流程,建立快速理赔、应赔尽赔机制,提升对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病、植物疫情等风险保障和理赔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机制,落实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强化源头管控与监管能力建设,畅通公众查询、投诉举报与社会监督渠道,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与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实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全链条监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使用、指导服务与核查处置。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程质量控制与追溯管理制度,实施自检自控要求,规范开具、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检测。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测与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生物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疫病防控、灾害处置、市场调控、灾后恢复生产、损失帮扶救助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动植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灾害的常态化监测、预警发布、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指导;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应急处置气象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测与隐患排查。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健全自身风险防范体系,配合开展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和疫情报告,依法做好生产计划与追溯管理,提升自主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十条【第三方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第三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规范、标准和流程,构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服务供给格局。

鼓励农业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聚焦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全链条,提供技术推广、生产托管、仓储冷链、营销服务、金融对接、质量检测、科研服务、标准化指导、生态治理等专业化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进行扶持,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准入退出与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绩效评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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