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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第18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

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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